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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欣怡
選任辯護人 胡世光律師
王聖傑律師
葉泳新律師
上列被告因販賣毒品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欣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蕭欣怡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為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元,經被告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現本案審理中,被告經本院依址傳喚、拘提未獲,有卷附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以佐證,足見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潘政宏
法 官 翁健剛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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