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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7220號、第18392號、第33232號、第33893號、第36854號、109年度調偵字第788號、110年度偵字第10528號、第11967號、第12002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3438號、第58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銘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陳建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詐欺時間,在其位在桃園市中壢區之住處內,以附表一所示詐欺方法,分別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提供渠等申辦之手機門號與陳建銘使用,並回傳驗證碼,陳建銘遂以各該被害人申辦之門號消費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購買遊戲商品或點數,惟並未依約繳清上開門號帳款。
理 由
一、上開事實,為被告陳建銘所是認(見本院訴字卷【下稱本院卷】二第27至28頁),核與證人即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證述之經過大致相符(見偵九卷第51至55頁、偵二十卷第157至159頁、第163至165頁、第205至208頁、第221至223頁、第227至229頁、第251至252頁、第257至259頁、第263至264頁、第283至286頁、第307至313頁、第325至328頁、第331至332頁、偵二十六卷第23至24頁、偵二十八卷第23至27頁,偵查卷對照表詳如附表三),且有社群平台FACEBOOK頁面、通訊軟體LINE主頁截圖、通訊軟體MESSENGER、手機簡訊截圖、電信公司交易紀錄、遊戲點數交易資料、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台信數媒字第1090000991號函在卷可稽(見偵五卷第63至64頁、偵十四卷第67頁、第70至72頁、偵二十卷第167至190頁、第193至204頁、第209至219頁、第225頁、第230至250頁、第253至255頁、第261至262頁、第265至280頁、第287至306頁、第314至324頁、第329至330頁、第333至335頁、偵二十四卷第29至44頁、第51至53頁、偵二十六卷第25至39頁、偵二十七卷第29至33頁、第57頁、第75至85頁、偵二十八卷第39頁、第69至71頁),足認被告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綜上,被告本案犯行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罪名: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起訴意旨固認被告均係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罪嫌,然依卷內事證,至多僅能證明被告以私訊方式與被害人聯繫,尚乏被害人係被告藉由於FACEBOOK或其他網路平台對公眾散布不實資訊詐欺之明證,即令被告曾於FACEBOOK張貼收購小額付款額度之文章,亦難認與附表一所列被害人有關,追加起訴書此部分認定容有未洽,惟與本院認定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無礙於被告之訴訟防禦權,爰均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㈡罪數關係:被告就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所犯1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量刑: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以正軌賺取財物,反貪圖不法利益,而為本案犯行,實應予非難;
然衡酌被告雖數度飾詞否認,惟終能坦承並面對自身行為錯誤之態度,兼衡其素行、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本案詐得之利益數額、被害人所受損害、是否與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調解、有無賠償被害人及被害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又被告本案所犯各罪,雖有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然審酌其尚有另案刻正審理中,本案復無於判決時即有定其應執行刑之必要情形,爰不予定應執行刑。
㈣另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110年度偵字第3438號、第5825號),與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均屬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應審究,附此敘明。
三、沒收之說明:㈠犯罪所得: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此規定旨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犯罪利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是除犯罪行為人已將該犯罪所得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等情形,得不宣告沒收之外,其餘情形,皆應宣告沒收。
⒉被告向附表一編號7所示被害人林杉(原名林怡婷)、14所示被害人郭悅嫺詐得之利益,業已全數賠償(見本院卷二第123至125頁),自毋庸再為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之宣告。
⒊附表一編號3所示被害人謝佳如遭詐欺部分,被告業於偵查中返還新臺幣(下同)1萬元(見偵九卷第55頁),所餘如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⒋附表一編號4所示被害人張馨方遭詐欺部分,被告業已返還1萬6000元(見本院卷一第153頁),所餘如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⒌附表一編號10所示被害人吳洛萱(原名吳思穎)遭詐欺部分,被告業已返還7000元(見本院卷二第117頁),所餘如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⒍附表一編號11所示被害人蕭以昕遭詐欺部分,被告業已返還2萬3100元(見本院卷一第173至175頁),所餘如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⒎又被告雖與附表一編號12所示被害人曾婕如達成調解,惟卷內並無其賠償之證明,自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本案於檢察官日後執行沒收(追徵)時,被告如實際賠償被害人,該部分則由檢察官另行扣除。
⒏附表一其餘編號所示被害人遭詐欺部分,被告迄未提出賠償被害人之事證(見本院卷一第431頁、第441頁),自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犯罪工具:附表二所示之物皆為被告所有,且均係供本案犯罪之用,業據被告坦認在卷(本院卷二第19頁),此等物品雖為另案(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29號)扣押(見本院卷一第281頁、本院卷二第79至87頁),惟因尚未審結而未沒收,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華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王珽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 (民國) 詐欺方法 被害金額 主文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林宜君 106年12月30日 23時40分許 先以不詳暱稱之FACEBOOK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聯繫,再以LINE暱稱黃少維佯以可用手機小額付費賺差價,會收到佣金,且帳單會退款等語 1萬5000元 陳建銘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嚴尹妡 109年8月30日 0時45分許 以MESSENGER暱稱許紹安私訊佯以2000元收購手機門號小額付費額度,之後會退款,被害人毋庸支付帳單等語 9780元 陳建銘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柒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謝佳如 109年6月10日上午某時許 以MESSENGER暱稱陳建銘私訊佯以1萬2000元收購1萬元之門號小額付款額度等語 1萬6520元 陳建銘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張馨方 109年7月30日 7時24分許 以MESSENGER暱稱陳建銘私訊佯以5000元收購門號小額付款額度,被害人毋庸支付帳單等語 1萬7940元 陳建銘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王子軒 106年2月16日 19時許 以MESSENGER暱稱張浩偉私訊佯以1700元收購2000元之門號小額付款額度等語 2000元 陳建銘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古蕙萍 109年5月14日 前某時 以MESSENGER暱稱陳建銘私訊佯以刷卡及以門號小額付款額度投資等語 10萬7461元 陳建銘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柒仟肆佰陸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林杉 108年9月23日 22時34分許 以MESSENGER暱稱張秉毅私訊佯以4500元之報酬購買小額付款額度,且毋庸支付帳單等語 1萬8000元 陳建銘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程鈺涵 108年9月24日 20時許 以MESSENGER暱稱張秉毅私訊佯以購買小額付款額度,使被害人有額外收入等語 9000元 陳建銘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陳佩璇 109年9月13日 19時3分許 以MESSENGER暱稱張秉毅私訊佯以1200元購買小額付款額度,且被害人毋庸負擔任何費用等語 3000元 陳建銘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吳洛萱 108年8月23日 19時許 以MESSENGER暱稱賴承恩私訊佯以現金購買小額付款額度等語 1萬元 陳建銘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蕭以昕 109年6月19日 17時11分許 以MESSENGER暱稱陳建銘私訊佯以購買小額付款額度,並會給與6000元酬勞等語 3萬9480元 陳建銘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曾婕如 109年4月5日 19時許 先以FACEBOOK聯繫加LINE,再以LINE帳號Gxbto2607佯以購買智冠遊戲點數可折抵電信通話費等語 1萬4800元 陳建銘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林亮蓁 109年8月6日 16時許 以MESSENGER暱稱陳建銘私訊佯以手機協助付款,每投資5000元可賺得2000元等語 9290元 陳建銘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貳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郭悅嫺 108年3月22日 18時許 以MESSENGER暱稱陳華華私訊佯以現金收購門號小額付款額度等語 8940元 陳建銘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電腦(含螢幕1個、硬碟2顆) 1組 2 手機 (廠牌:APPLE,型號:IPHONE 8,IMEI:0000000000000000,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附表三:
原偵查卷案號 簡稱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一分局刑案移送卷宗 偵一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刑案偵查卷宗 偵二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034號卷 偵三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0351號卷 偵四卷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324號卷 偵五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6369號卷一 偵六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6369號卷二 偵七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6369號卷三 偵八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788號卷 偵九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975號卷 偵十卷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410號卷 偵十一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314號卷 偵十二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92號卷 偵十三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220號卷 偵十四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165號卷 偵十五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232號卷一 偵十六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232號卷二 偵十七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232號卷三 偵十八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232號卷四 偵十九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232號卷五 偵二十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893號 偵二十一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6854號卷 偵二十二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528號卷 偵二十三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967號卷 偵二十四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002號卷 偵二十五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38號卷 偵二十六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825號卷 偵二十七卷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刑案偵查卷宗 偵二十八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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