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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73號
112年度易字第9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德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1469號、112年度偵字第12175號、112年度偵字第17097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3525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德正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 實
一、劉德正明知其無商品可資出售,亦無履約之真意,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得利或詐欺得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26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至26所載之手法,對附表一編號1至26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誤信劉德正可依約交付商品或履約,而各自於附表一編號1至26所示之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劉德正指定之帳戶,劉德正因而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嗣因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遲未收受商品,察覺遭騙,或善意第三方賣家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李柏毅訴由彰化縣政府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林旻儀、曾柏儒、張琮凱、楊竣斌、廖國志、羅元呈、詹睿熏、張哲、陳冠佑、楊凱翔、陳逸軒、陳祈安、楊晉源、江郡菘、葉哲宇、許崇譯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黃鍵茗、林科夆、黃芃瑄、周凱威、張家豪、林宗毅、古鈞中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以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所犯之罪,非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而被告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之規定,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訊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111偵7533卷第212至213頁,112偵12175卷一第11至18頁、卷二第5至6頁、第87至91頁,112偵17907卷第23至29頁、第391至392頁,本院易字卷第275至276頁、第313頁),並有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3日GVZ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會員平台帳號之註冊資料及相關IP紀錄、遊戲歷程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見111他8516卷第61至83頁、第97至111頁)、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4日GVZ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會員平台帳號之註冊資料及相關IP紀錄、遊戲歷程紀錄(見112偵17907卷第265至268頁、第315至341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九三字第1120032240號調取通信紀錄聲請書暨所附門號0000000000及使用該門號之手機序號相關IP歷程記錄(見112偵17907卷第277至308頁)、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12175卷一第261至270頁)在卷可佐,復有如附表一「對應卷證」欄所示之各該證據存卷可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現場照片(見112偵17907卷第367至381頁)及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扣案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又網路遊戲之遊戲帳號、虛擬貨幣及裝備,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遊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該虛擬貨幣、遊戲點數之電磁紀錄擁有可任意處分或移轉之權,雖為虛擬而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但可供玩家自行把玩,亦具一定之交換價值,若施以詐術手段而取得,應認係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㈡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須以對不特定多數之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為要件。
行為人雖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犯罪,倘未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而係針對特定個人發送詐欺訊息,僅屬普通詐欺取財罪範疇。
行為人若係基於詐欺不特定民眾之犯意,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刊登虛偽不實之廣告,以招徠民眾,遂行詐騙,縱行為人尚須對受廣告引誘而來之被害人,續行施用詐術,始能使之交付財物,仍係直接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無礙成立該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犯行,係於網路遊戲內之頻道上公開張貼買賣交易之訊息,堪認被告係對該遊戲內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虛假之交易訊息而施詐,致附表一編號3、6所示之被害人因瀏覽上開訊息而陷於錯誤,分別聯繫被告洽談交易內容。
是被告此部分所為,應已合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要件無訛。
㈢是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4、5、7至2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
㈣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各該犯罪,均係利用不知情第三人所提供之帳戶以供被害人匯入遭詐款項,均應論以間接正犯。
㈤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均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應依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計算。
是被告就附表一所犯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取得財物或報酬,卻以本案詐欺手法對本案被害人施以詐術,藉以取得財物或財產上不法利益,致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所為實應非難,且迄今均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填補其等所受損害,復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本案各次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各自所受損害程度,另衡酌被告之素行(本案犯行前已有多次因犯詐欺罪經法院判決科刑確定之紀錄),暨其於警詢時及本院審理時所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再考量被告本案所犯之罪均屬詐欺案件,行為態樣相似,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及其犯罪時間之相近程度等情,為整體非難之評價,並就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再就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及其定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被告就附表一所示之各犯行,均係先向各被害人施詐,並同時向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三人表明欲購買物品以取得各該第三人之帳戶,復將各該帳戶提供與各次犯行之被害人,使其等將遭詐之款項匯至被告所提供之帳戶後,前開各該帳戶之所有人因而給付被告購買之物品,是被告透過三角詐欺方式最終取得之財物,乃被告向他人購入之遊戲幣或遊戲虛擬寶物,此部分屬其詐得財產變得之財物,仍屬犯罪所得之範疇。
又被告迄今尚未與本案任何被害人達成和解,亦未賠償其等損害,可認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均尚未遭剝奪,雖未扣案,仍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犯罪所用,此為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承明確(見112偵17097卷第25頁、第391至392頁),核與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相符,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手機(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固經被告自承屬其所有,然被告供稱並未以該手機為本案犯行(見112偵17097卷第25頁、第391至392頁),且參本院卷內現存事證,僅能證明被告於112年1月至3月間有持該門號登入其用以實行本案犯行之遊戲「仙境傳說」帳號「qazwerty04」(見112偵17097卷第265至271頁),尚難據此認定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手機,屬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袁維琪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益發、甘佳加追加起訴,檢察官蔡雅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手法、被害人匯款之時間、金額(新臺幣) 對應卷證 宣告刑及沒收 1 林旻儀(提告) 劉德正於111年9月8日2時11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光」私訊林旻儀欲販售網路遊戲「仙境傳說」遊戲裝備「樞機之光」,雙方談妥以6,000元交易上述虛擬物品,並提供劉德正於LINE社群上取得不知情第三方賣家林烜任所有之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林旻儀匯款,林旻儀因而於111年9月8日凌晨2時21分許,匯款6,000元至劉德正指定之上開帳戶。
劉德正即以此方式支付其另向不知情之林烜任購買遊戲裝備之價金,並取得林烜任交付之等值遊戲裝備,而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惟林旻儀遲未收受其向劉德正購買之遊戲道具,始知受騙。
⑴證人林烜任、證人即告訴人林旻儀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7097卷第59至67頁)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陸仟元之之遊戲裝備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曾柏儒(提告) 劉德正於111年9月25日凌晨0時9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私訊曾柏儒欲販售網路遊戲「仙境傳說」遊戲幣,雙方談妥以2,500元交易上述虛擬物品,並提供劉德正於LINE社群上取得不知情第三方賣家顏正勛配偶任曼伶所有之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曾柏儒匯款,曾柏儒因而於111年9月25日凌晨0時9分許,匯款2,500元至劉德正指定之上開帳戶。
劉德正即以此方式支付其另向不知情之顏正勛購買遊戲幣之價金,並取得顏正勛交付之等值遊戲幣,而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惟曾柏儒遲未收受其向劉德正購買之遊戲幣,始知受騙。
⑴證人顏正勛、證人即告訴人曾柏儒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7097卷第71至73頁、第77至78頁) ⑵顏正勛與被告之LINE及「仙境傳說」遊戲內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7097卷第74至75頁) ⑶曾柏儒網路銀行轉帳之交易明細擷圖(見偵17097卷第79頁) ⑷曾柏儒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7097卷第80至81頁)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貳仟伍佰元之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張琮凱(提告) 劉德正於111年9月25日晚間6時40分許,以遊戲暱稱「買賣用玩家」在遊戲「RO仙境傳說」聊天室頻道中公開表示有遊戲幣可供販賣等語,致張琮凱瀏覽後陷於錯誤,因而私訊劉德正,劉德正並以LINE暱稱「阿胖」與張琮凱洽談買賣事宜,雙方談妥以4,000元交易上述虛擬物品,並提供劉德正於LINE社群上取得不知情第三方賣家林榮國所有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張琮凱匯款,張琮凱因而於111年9月25日晚間6時44分許,匯款4,000元至劉德正指定之上開帳戶。
劉德正即以此方式支付其另向不知情之林榮國購買遊戲幣之價金,並取得林榮國交付之等值遊戲幣,而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惟張琮凱遲未收受其向劉德正購買之遊戲幣,始知受騙。
⑴證人林榮國、證人即告訴人張琮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7097卷第85至88頁) ⑵張琮凱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被告所使用之LINE帳號個人頁面擷圖(見偵17097卷第89至90頁) ⑶張琮凱網路銀行轉帳之交易明細擷圖(見偵17097卷第89頁、第91頁) 劉德正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肆仟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李思賢(未提告) 劉德正於111年9月14日20時17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私訊李思賢欲販售網路遊戲「仙境傳說」遊戲虛寶,雙方談妥以1萬8,000元交易上述虛擬物品,並提供劉德正於LINE社群上取得不知情第三方賣家張豈瑋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李思賢匯款,李思賢因而於111年9月14日晚間8時17分許,匯款1萬4,000元至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並於同日晚間8時18分許匯款4,000元至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劉德正即以此方式支付其另向不知情之張豈瑋購買遊戲幣之價金1萬4,000元,並取得張豈瑋交付之等值遊戲幣,而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另就4,000元部分,劉德正則以不詳方式,亦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惟李思賢遲未收受其向劉德正購買之遊戲道具,始知受騙。
⑴證人張豈瑋、李思賢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7097卷第95至97頁、第頁105至107頁) ⑵張豈瑋與被告之LINE及「仙境傳說」遊戲內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7097卷第98至104頁) ⑶李思賢網路銀行轉帳之交易明細擷圖(見偵17097卷第109至110頁) ⑷李思賢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被告所使用之LINE帳號個人頁面擷圖(見偵17097卷第108至110頁)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之遊戲裝備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楊竣斌 (提告) 劉德正於111年9月23日晚間7時49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ASON」私訊楊竣斌欲販售網路遊戲「仙境傳說」遊戲幣,雙方談妥以5,000元交易上述虛擬物品,並提供劉德正於LINE社群上取得不知情第三方賣家蔡皓政所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楊竣斌匯款,楊竣斌因而於111年9月23日晚間7時49分許,匯款5,000元至劉德正指定之上開帳戶。
劉德正即以此方式支付其另向不知情之蔡皓政購買遊戲幣之價金,並取得蔡皓政交付之等值遊戲幣,而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惟楊竣斌遲未收受其向劉德正購買之遊戲幣,始知受騙。
⑴證人蔡皓政、證人即告訴人楊竣斌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7097卷第113至114頁、121至122頁) ⑵蔡皓政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7097卷第115至116頁) ⑶蔡皓政與楊竣斌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7097卷第117至120頁) ⑷楊竣斌網路銀行轉帳之交易明細擷圖(見偵17097卷第124頁) ⑸楊竣斌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7097卷第123至124頁)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伍仟元之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廖國志 (提告) 劉德正於111年9月25日下午4時許,以遊戲暱稱「MAYDAY~*」在遊戲「RO仙境傳說」聊天室頻道中公開表示有遊戲裝備「鐵匠的祝福」可供販賣等語,致廖國志瀏覽後陷於錯誤,因而私訊劉德正,劉德正並以LINE暱稱「NAK108」與廖國志洽談買賣事宜,雙方談妥以7,600元交易上述虛擬物品,並提供劉德正於LINE社群上取得不知情第三方賣家吳育慈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廖國志匯款,廖國志因而於111年9月25日下午4時35分許,匯款7,600元至劉德正指定之上開帳戶。
劉德正即以此方式支付其另向不知情之吳育慈購買遊戲幣之價金,並取得吳育慈交付之等值遊戲幣,而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惟廖國志遲未收受其向劉德正購買之遊戲道具,始知受騙。
⑴證人吳育慈、證人即告訴人廖國志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7097卷第127至128頁、133至134頁) ⑵吳育慈與被告之LINE及「仙境傳說」遊戲內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7097卷第129至130頁) ⑶廖國志與被告之LINE及「仙境傳說」遊戲內對話紀錄擷圖( (見偵17097卷第135至136頁) ⑷廖國志網路銀行轉帳之交易明細擷圖(見偵17097卷第135頁) 劉德正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柒仟陸佰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羅元呈 (提告) 劉德正於111年9月13日凌晨1時32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私訊羅元呈欲販售網路遊戲「仙境傳說」遊戲幣,雙方談妥以4,500元交易上述虛擬物品,並提供劉德正於LINE社群上取得不知情第三方賣家吳峻光所有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羅元呈匯款,羅元呈因而於111年9月13日凌晨1時32分許,匯款4,500元至劉德正指定之上開帳戶。
劉德正即以此方式支付其另向不知情之吳峻光購買網路遊戲「星城」遊戲幣之價金,並取得吳峻光交付之等值遊戲幣,而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惟羅元呈遲未收受其向劉德正購買之遊戲幣,始知受騙。
⑴證人吳峻光、證人即告訴人羅元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7097卷第139至140頁、151至152頁) ⑵吳峻光與被告之LINE及「星城」遊戲內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7097卷第141頁、第147至150頁) ⑶羅元呈與被告之LINE及「仙境傳說」遊戲內對話紀錄擷圖( (見偵17097卷第153至155頁) ⑷羅元呈網路銀行轉帳之交易明細擷圖(見偵17097卷第154頁)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肆仟伍佰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詹睿熏 (提告) 劉德正於111年9月13日凌晨2時6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私訊詹睿熏欲販售網路遊戲「仙境傳說」遊戲幣,雙方談妥以2,000元交易上述虛擬物品,並提供劉德正於LINE社群上取得不知情第三方賣家吳峻光所有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詹睿熏匯款,詹睿熏因而於111年9月13日凌晨2時6分許,匯款2,000元至劉德正指定之上開帳戶。
劉德正即以此方式支付其另向不知情之吳峻光購買網路遊戲「星城」遊戲幣之價金,並取得吳峻光交付之等值遊戲幣,而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惟詹睿熏遲未收受其向劉德正購買之遊戲幣,始知受騙。
⑴證人吳峻光、證人即告訴人詹睿熏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7097卷第139至140頁、159至161頁) ⑵吳峻光與被告之LINE及「星城」遊戲內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7097卷第141頁、第147至150頁) ⑶詹睿熏與被告之LINE及「仙境傳說」遊戲內對話紀錄擷圖( (見偵17097卷第162至163頁) ⑷詹睿熏網路銀行轉帳之交易明細擷圖(見偵17097卷第163頁)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貳仟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張哲 (提告) 劉德正於111年9月13日凌晨1時31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光」私訊張哲欲販售網路遊戲「仙境傳說」遊戲幣,雙方談妥以1,500元交易上述虛擬物品,並提供劉德正於LINE社群上取得不知情第三方賣家吳峻光所有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張哲匯款,張哲因而於111年9月13日凌晨1時31分許,匯款1,500元至劉德正指定之上開帳戶。
劉德正即以此方式支付其另向不知情之吳峻光購買網路遊戲「星城」遊戲幣之價金,並取得吳峻光交付之等值遊戲幣,而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惟張哲遲未收受其向劉德正購買之遊戲幣,始知受騙。
⑴證人吳峻光、證人即告訴人張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7097卷第139至140頁、167至170頁) ⑵吳峻光與被告之LINE及「星城」遊戲內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7097卷第141頁、第147至150頁) ⑶張哲與被告之LINE及「仙境傳說」遊戲內對話紀錄擷圖( (見偵17097卷第171至174頁) ⑷張哲網路銀行轉帳之交易明細擷圖(見偵17097卷第171頁)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陳冠佑 (提告) 劉德正於111年9月13日凌晨1時38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光」私訊陳冠佑欲販售網路遊戲「仙境傳說」遊戲幣,雙方談妥以900元交易上述虛擬物品,並提供劉德正於LINE社群上取得不知情第三方賣家吳峻光所有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陳冠佑匯款,陳冠佑因而於111年9月13日凌晨1時38分許,匯款900元至劉德正指定之上開帳戶。
劉德正即以此方式支付其另向不知情之吳峻光購買網路遊戲「星城」遊戲幣之價金,並取得吳峻光交付之等值遊戲幣,而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惟陳冠佑遲未收受其向劉德正購買之遊戲幣,始知受騙。
⑴證人吳峻光、證人即告訴人陳冠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7097卷第139至140頁、177至178頁) ⑵吳峻光與被告之LINE及「星城」遊戲內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7097卷第141頁、第147至150頁) ⑶陳冠佑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 (見偵17097卷第179至181頁) ⑷陳冠佑網路銀行轉帳之交易明細擷圖(見偵17097卷第180頁)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玖佰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楊凱翔 (提告) 劉德正於111年10月18日凌晨0時21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川峰」私訊楊凱翔欲販售網路遊戲「仙境傳說」遊戲幣,雙方談妥以10,000元交易上述虛擬物品,並提供劉德正於LINE社群上取得不知情第三方賣家黃俊維所有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楊凱翔匯款,楊凱翔因而於111年10月18日凌晨0時21分許,匯款10,000元至劉德正指定之上開帳戶。
劉德正即以此方式支付其另向不知情之黃俊維購買網路遊戲「仙境傳說」遊戲幣之價金,並取得黃俊維交付之等值遊戲幣,而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惟楊凱翔遲未收受其向劉德正購買之遊戲幣,始知受騙。
⑴證人黃俊維、證人即告訴人楊凱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7097卷第185至189頁、195至196頁) ⑵黃俊維與被告之LINE及「仙境傳說」遊戲內對話紀錄、被告所使用之LINE帳號個人頁面擷圖(見偵17097卷第190至193頁) ⑶楊凱翔與被告之手機通話紀錄擷圖( (見偵17097卷第197頁) ⑷楊凱翔網路銀行轉帳之交易明細擷圖(見偵17097卷第197頁)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壹萬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陳逸軒 (提告) 劉德正於112年2月19日晚間6時47分許,以遊戲「RO仙境傳說」聊天室頻道私訊陳逸軒欲販售網路遊戲「仙境傳說」遊戲幣,雙方談妥以4,000元交易上述虛擬物品,並提供劉德正於LINE社群上取得不知情第三方賣家彭哲安所有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陳逸軒匯款,陳逸軒因而於112年2月19日晚間6時47分許,匯款4,000元至劉德正指定之上開帳戶。
劉德正即以此方式支付其另向不知情之彭哲安購買網路遊戲「仙境傳說」遊戲幣之價金,並取得彭哲安交付之等值遊戲幣,而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惟陳逸軒遲未收受其向劉德正購買之遊戲幣,始知受騙。
⑴證人彭哲安、證人即告訴人陳逸軒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7097卷第201至202頁、205至207頁) ⑵彭哲安與被告之LINE及「仙境傳說」遊戲內對話紀錄、被告所使用之LINE帳號個人頁面擷圖(見偵17097卷第203至204頁) ⑶陳逸軒與被告之「仙境傳說」遊戲內對話紀錄擷圖( (見偵17097卷第208頁) ⑷陳逸軒網路銀行轉帳之交易明細擷圖(見偵17097卷第208頁)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肆仟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陳祈安 (提告) 劉德正於112年2月19日晚間7時14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私訊陳祈安欲販售網路遊戲「仙境傳說」遊戲裝備「鐵匠的祝福」,雙方談妥以3,600元交易上述虛擬物品,並提供劉德正於LINE社群上取得不知情第三方賣家彭哲安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陳祈安匯款,陳祈安因而於112年2月19日晚間7時14分許,匯款3,600元至劉德正指定之上開帳戶。
劉德正即以此方式支付其另向不知情之彭哲安購買網路遊戲「仙境傳說」遊戲幣之價金,並取得彭哲安交付之等值遊戲幣,而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惟陳祈安遲未收受其向劉德正購買之遊戲裝備,始知受騙。
⑴證人彭哲安、證人即告訴人陳祈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7097卷第201至202頁、211至213頁) ⑵彭哲安與被告之LINE及「仙境傳說」遊戲內對話紀錄、被告所使用之LINE帳號個人頁面擷圖(見偵17097卷第203至204頁) ⑶彭哲安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7097卷第361頁)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叁仟陸佰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楊晉源 (提告) 劉德正於112年2月19日晚間8時35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俊翔」私訊楊晉源欲販售網路遊戲「仙境傳說」遊戲幣,雙方談妥以8,000元交易上述虛擬物品,並提供劉德正以不詳方式取得之方俊明所有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楊晉源匯款,楊晉源因而於112年2月19日晚間8時35分許,匯款8,000元至劉德正指定之上開帳戶。
劉德正則以不詳方式,就8000元部分,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惟楊晉源遲未收受其向劉德正購買之遊戲幣,始知受騙。
⑴證人即告訴人楊晉源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7097卷第215至216頁) ⑵楊晉源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所使用之LINE帳號個人頁面擷圖(見偵17097卷第217至219頁) ⑶楊晉源網路銀行轉帳之交易明細擷圖(見偵17097卷第217頁) ⑷方俊明所有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7097卷第463頁)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江郡菘 (提告) 劉德正於112年3月3日晚間9時24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銘」私訊江郡菘欲販售網路遊戲「仙境傳說」遊戲幣,雙方談妥以4,500元交易上述虛擬物品,並提供劉德正於LINE社群上取得不知情第三方賣家陳冠樺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江郡菘匯款,江郡菘而於112年3月3日晚間9時24分許,匯款4,500元至劉德正指定之上開帳戶。
劉德正即以此方式支付其另向不知情之陳冠樺購買網路遊戲「混沌天堂」之虛擬寶物,並取得陳冠樺交付之等值虛擬寶物,而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惟江郡菘遲未收受其向劉德正購買之遊戲幣,始知受騙。
⑴證人陳冠樺、證人即告訴人江郡菘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7097卷第223至224頁、227至228頁) ⑵陳冠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所使用之LINE帳號個人頁面擷圖(見偵17097卷第225至226頁) ⑶江郡菘與被告之LINE及「仙境傳說」遊戲內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7097卷第229至230頁) ⑷江郡菘網路銀行轉帳之交易明細擷圖(見偵17097卷第230頁)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肆仟伍佰元之虛擬寶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葉哲宇 (提告) 劉德正於112年3月3日晚間7時9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銘」私訊葉哲宇欲販售網路遊戲「仙境傳說」遊戲幣,雙方談妥以4,500元交易上述虛擬物品,並提供劉德正於LINE社群上取得不知情第三方賣家鄭智鴻所有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葉哲宇匯款,葉哲宇而於112年3月3日晚間7時9分許,匯款4,500元至劉德正指定之上開帳戶。
劉德正即以此方式支付其另向不知情之鄭智鴻購買網路遊戲「仙境傳說」遊戲幣,並取得鄭智鴻交付之等值遊戲幣,而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惟葉哲宇遲未收受其向劉德正購買之遊戲幣,始知受騙。
⑴證人鄭智鴻、證人即告訴人葉哲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7097卷第233至235頁、243至244頁) ⑵鄭智鴻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所使用之LINE帳號個人頁面擷圖(見偵17097卷第236至242頁) ⑶葉哲宇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7097卷第229至245頁) ⑷葉哲宇網路銀行轉帳之交易明細擷圖(見偵17097卷第245頁)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肆仟伍佰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許崇譯 (提告) 劉德正於111年10月30日晚間9時28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敏」私訊許崇譯欲販售網路遊戲「仙境傳說」虛擬寶物,雙方談妥以3,500元交易上述虛擬物品,並提供劉德正於LINE社群上取得不知情第三方賣家葉智勛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許崇譯匯款,許崇譯而於111年10月30日晚間9時28分許,匯款3,500元至劉德正指定之上開帳戶。
劉德正即以此方式支付其另向不知情之葉智勛購買網路遊戲「仙境傳說」遊戲幣,並取得葉智勛交付之等值遊戲幣,而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惟許崇譯遲未收受其向劉德正購買之遊戲幣,始知受騙。
⑴證人葉智勛、證人即告訴人許崇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7097卷第249至250頁、243至244頁) ⑵葉智勛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7097卷第251至255頁) ⑶許崇譯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 見偵17097卷第259至260頁) ⑷許崇譯網路銀行轉帳之交易明細擷圖(見偵17097卷第260頁)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参仟伍佰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李柏毅 (提告) 劉德正於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24分許,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杜瑋祥」私訊李柏毅欲販售網路遊戲「暗黑破壞神」遊戲裝備,雙方談妥以3,000元交易上述虛擬物品,並提供劉德正於LINE社群上取得不知情第三方賣家蔡豐澤所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李柏毅匯款,李柏毅而於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21分許,匯款3,000元至劉德正指定之上開帳戶。
劉德正即以此方式支付其另向不知情之蔡豐澤購買網路遊戲「豪神娛樂城」遊戲幣,並取得蔡豐澤交付之等值遊戲幣,而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惟李柏毅遲未收受其向劉德正購買之遊戲裝備,始知受騙。
⑴證人蔡豐澤、證人即告訴人李柏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7533卷第4至9頁) ⑵蔡豐澤與被告之臉書對話紀錄擷圖(見偵7533卷第31至66頁) ⑶李柏毅與被告之臉書對話紀錄擷圖(見偵7533卷第27至30頁) ⑷李柏毅網路銀行轉帳之交易明細擷圖(見偵7533卷第27頁)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参仟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黃鍵茗 (提告) 劉德正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6分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建華」私訊黃鍵茗欲販售網路遊戲「仙境傳說」遊戲寶物,雙方談妥以2,000元交易上述虛擬物品,並提供劉德正於LINE社群上取得不知情第三方賣家林建良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供黃鍵茗匯款,黃鍵茗而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6分許,匯款2,000元至劉德正指定之上開帳戶。
劉德正即以此方式支付其另向不知情之林建良購買網路遊戲「仙境傳說」遊戲幣,並取得林建良交付之等值遊戲幣,而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惟黃鍵茗遲未收受其向劉德正購買之遊戲寶物,始知受騙。
⑴證人林建良、證人即告訴人黃鍵茗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2175卷一第278至280頁、第295至297頁) ⑵林建良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2175卷一第299至311頁) ⑶黃鍵茗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2175卷一第281至284頁) ⑷黃鍵茗網路銀行轉帳之交易明細擷圖(見偵12175卷一第284頁)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貳仟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林科夆 (提告) 劉德正於111年10月14日凌晨3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私訊林科夆欲販售網路遊戲「仙境傳說」遊戲幣,雙方談妥以5,500元交易上述虛擬物品,並提供劉德正於LINE社群上取得不知情第三方賣家許家豪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林科夆匯款,林科夆而於111年10月14日凌晨3時28分許,匯款5,500元至劉德正指定之上開帳戶。
劉德正即以此方式支付其另向不知情之許家豪購買網路遊戲「仙境傳說」遊戲裝備,並取得許家豪交付之等值遊戲裝備,而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惟林科夆遲未收受其向劉德正購買之遊戲幣,始知受騙。
⑴證人許家豪、證人即告訴人林科夆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2175卷一第363至364頁、卷二第117至120頁) ⑵林科夆與被告之LINE及「仙境傳說」遊戲內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2175卷一第365至369頁) ⑶林科夆網路銀行轉帳之交易明細擷圖(見偵12175卷一第365頁)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伍仟伍佰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黃芃瑄 (提告) 劉德正於111年10月14日晚間7時40分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廷」私訊黃芃瑄欲販售網路遊戲「仙境傳說」遊戲道具,雙方談妥以1萬元交易上述虛擬物品,並提供劉德正於LINE社群上取得不知情第三方賣家陳澤邦所有之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黃芃瑄匯款,黃芃瑄而於111年10月14日晚間7時40分許,匯款1萬元至劉德正指定之上開帳戶。
劉德正即以此方式支付其另向不知情之陳澤邦購買網路遊戲「仙境傳說」遊戲裝備,並取得陳澤邦交付之等值遊戲裝備,而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惟黃芃瑄遲未收受其向劉德正購買之遊戲道具,始知受騙。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芃瑄、證人陳澤邦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2175卷一第335至337頁、第351至353頁) ⑵陳澤邦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2175卷二第141至145頁) ⑶黃芃瑄與被告之LINE及「仙境傳說」遊戲內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2175卷一第340至344頁) ⑷黃芃瑄網路銀行轉帳之交易明細擷圖(見偵12175卷一第345頁)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壹萬元之遊戲道具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周凱威 (提告) 劉德正於111年10月20日晚間9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戴毅文」私訊周凱威欲販售網路遊戲「仙境傳說」遊戲道具,雙方談妥以9,000元交易上述虛擬物品,並提供劉德正於LINE社群上取得不知情第三方賣家許柏勛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供周凱威匯款,周凱威而於111年10月20日晚間9時17分許,匯款9,000元至劉德正指定之上開帳戶。
劉德正即以此方式支付其另向不知情之許柏勛購買網路遊戲「仙境傳說」遊戲道具,並取得許柏勛交付之等值遊戲道具,而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惟周凱威遲未收受其向劉德正購買之遊戲道具,始知受騙。
⑴證人即告訴人周凱威、證人許柏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2175卷一第385至386頁、第391至393頁) ⑵許柏勛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2175卷一第401頁) ⑶周凱威與被告之LINE及「仙境傳說」遊戲內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2175卷一第395至397頁) ⑷周凱威網路銀行轉帳之交易明細擷圖(見偵12175卷一第397頁)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玖仟元之遊戲道具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張家豪 (提告) 劉德正於111年10月21日晚間9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Ryu」私訊張家豪欲販售網路遊戲「仙境傳說」遊戲裝備,雙方談妥以3,000元交易上述虛擬物品,並提供劉德正於LINE社群上取得不知情第三方賣家林施廷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張家豪匯款,張家豪而於111年10月21日晚間11時39分許,匯款3,000元至劉德正指定之上開帳戶。
劉德正即以此方式支付其另向不知情之林施廷購買網路遊戲「仙境傳說」遊戲道具,並取得林施廷交付之等值遊戲道具,而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惟張家豪遲未收受其向劉德正購買之遊戲裝備,始知受騙。
⑴證人即告訴人張家豪、證人林施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2175卷一第409至410頁、第419至421頁) ⑵林施廷收受被告之匯款之交易明細擷圖(見偵12175卷一第423頁) ⑶張家豪與被告之LINE及「仙境傳說」遊戲內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2175卷一第411至413頁) ⑷張家豪網路銀行轉帳之交易明細擷圖(見偵12175卷一第412頁)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參仟元之遊戲裝備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林宗毅 (提告) 劉德正於111年10月22日上午10時32分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私訊林宗毅欲販售網路遊戲「仙境傳說」遊戲道具,雙方談妥以1萬3,000元交易上述虛擬物品,並提供劉德正於LINE社群上取得不知情第三方賣家張智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林宗毅匯款,林宗毅而於111年10月22日上午10時32分許,匯款1萬3,000元至劉德正指定之上開帳戶。
劉德正即以此方式支付其另向不知情之張智翔購買網路遊戲「仙境傳說」遊戲裝備,並取得張智翔交付之等值遊戲裝備,而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惟林宗毅遲未收受其向劉德正購買之遊戲道具,始知受騙。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宗毅、證人張智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2175卷一第431至432頁、卷二第95至97頁) ⑵林宗毅與被告之LINE及「仙境傳說」遊戲內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2175卷一第433至438頁) ⑶林宗毅網路銀行轉帳之交易明細擷圖(見偵12175卷一第439頁)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壹萬參仟元之遊戲道具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古鈞中 (提告) 劉德正於111年10月23日晚間10時50分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私訊古鈞中欲販售網路遊戲「仙境傳說」遊戲道具,雙方談妥以1萬元交易上述虛擬物品,並提供劉德正於LINE社群上取得不知情第三方賣家謝竣賀所有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古鈞中匯款,古鈞中而於111年10月23日晚間10時50分許,匯款1萬元至劉德正指定之上開帳戶。
劉德正即以此方式支付其另向不知情之謝竣賀購買網路遊戲「仙境傳說」遊戲幣及遊戲道具,並取得謝竣賀交付之等值遊戲幣及遊戲道具,而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惟古鈞中遲未收受其向劉德正購買之遊戲道具,始知受騙。
⑴證人即告訴人古鈞中、證人謝竣賀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2175卷一第461至462頁、第479至480頁) ⑵謝竣賀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2175卷一第481至483頁) ⑶古鈞中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2175卷一第464至474頁) ⑷古鈞中網路銀行轉帳之交易明細擷圖(見偵12175卷一第463頁)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壹萬元之遊戲道具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邱宗毅 (未提告) 劉德正於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11分前某時許,先以遊戲暱稱「∴ˍ﹎﹋」(遊戲帳號Z0000000000;
登記人為邱文正,實際使用人為邱聖富),向不知情之王威霽稱欲購買虛擬遊戲幣,雙方談妥以1元兌換15萬之比例購買遊戲「仙境傳說」之遊戲幣,同時要求王威霽開設3,500元之8591平台賣場供其下標,待該平台賣場指定玉山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上開交易之匯款帳戶後,王威霽遂將4億9,500萬遊戲幣(相當於3,300元)交付予劉德正,劉德正再以遊戲暱稱「To蒙毅ky0」(遊戲帳號ted0000000;
登記人陳廷任),向邱宗毅表示欲販賣「仙境傳說」之遊戲幣,並指示邱宗毅下標王威霽所開設之上開賣場,邱宗毅即依指示,於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11分許,匯款3,500元至上開虛擬帳戶內,劉德正即以此方式免除其購買虛擬遊戲幣之債務,並取得前揭虛擬遊戲幣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嗣因王威霽察覺有異因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⑴證人王威霽、邱聖富、許楊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5251卷第9至20頁) ⑵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9日GVZ0000000000號、112年1月31日GVZ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會員平台帳號之註冊資料及相關IP紀錄、遊戲歷程紀錄(見偵35251卷第67至69頁、第75至77頁) ⑶通聯調閱查詢單2份(見偵35251卷第71至74頁、第79至82頁) ⑷被害人邱宗毅與被告之遊戲對話紀錄截圖(見偵35251卷第85至89頁) ⑸王威霽與被告之遊戲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35251卷第95至107頁)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參仟伍佰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說明 1 桌上型電腦主機 1台 被告所有,並供被告犯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犯罪之用,應予沒收。
2 筆記型電腦(含滑鼠、讀卡機) 1台 被告所有,並供被告犯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犯罪之用,應予沒收。
3 SAMSUNG手機(銀色,無SIM卡) 1支 被告所有,並供被告犯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犯罪之用,應予沒收。
4 SAMSUNG手機(黑色,無SIM卡) 1支 被告所有,並供被告犯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犯罪之用,應予沒收。
5 SAMSUNG手機(黑色,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被告所有,並供被告犯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犯罪之用,應予沒收。
6 SAMSUNG手機(黑色,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被告所有,並供被告犯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犯罪之用,應予沒收。
7 SAMSUNG手機(粉色,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不能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雖為被告所有,亦不予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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