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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許進華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7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進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案被告許進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27日繳納保證金後,已於同日將其釋放。
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到庭接受審判,竟無故不到庭,本院乃依法拘提被告,亦未有所獲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見111年度偵字第37901號卷第229至231頁)、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見本院卷第253頁、第331頁、第335至337頁、第343至347頁)在卷可稽,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其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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