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訴緝,16,2024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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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緝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懋璿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81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64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69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40號、109年度偵字第2469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子○○(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9年6月、7月間,招募同案被告鄭紹騰(微信暱稱「吐司」,其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193號判決確定)、少年陳○佑(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微信暱稱「薯條」,其所涉詐欺等事件,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少年蘇○佑(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微信名稱「起司狗」,其所涉詐欺等事件,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等人加入通訊軟體微信暱稱「皇帝」、「麵包」、「CWW噴」、「木」、「白癡公主」為上手,具持續性及牟利性之詐欺犯罪組織。

少年陳○佑、蘇○佑、同案被告鄭紹騰擔任把風、轉交人頭帳戶提款卡予提款車手(即「2號」)及提款車手(即「1號」)之工作;

同案被告張家偉(微信暱稱「咖哩」,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875號判決確定)擔任「3號」,負責在網咖測試人頭帳戶提款卡是否可用、查詢餘額、變更密碼、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2號」把風者及向「1號」車手收取詐欺贓款、發放車手薪資;

同案被告吳宗翰(微信暱稱「哈密瓜超人」,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193號判決確定)則擔任收水司機,於109年7月12至109年7月14日載送同案被告張家偉向「1號」車手收取其所提領之贓款。

㈡嗣同案被告張家偉、吳宗翰、鄭紹騰、少年陳○佑、蘇○佑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09年7月10日、12日、13日、14日,由同案被告張家偉指示微信暱稱「細菌」之另案被告陳霆愷領回附表二所示之當日提款帳戶提款卡後,由同案被告張家偉在桃園市內之網咖測試確認該提款卡可否使用,回報於微信「超人一軍」、「水超人一」群組,再由另案被告陳霆愷將該提款卡交付予附表二所示之「2號」把風者,並由各該擔任「2號」之人將上開提款卡轉交與附表二所示之「1號」車手。

另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手段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因而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再由附表二所示之提款車手,於附表二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提款帳戶內之提款金額,並將該贓款交與由同案被告吳宗翰載送前來之同案被告張家偉,同案被告張家偉再上繳「麵包」、「CWW噴」、「木」、「白癡公主」、「皇帝」等上手。

因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嫌、修正前組織犯罪條例第4條第2項之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嫌。

二、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諭知免訴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招募多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招募者乃企圖使第三人認識犯罪組織宗旨目標之計畫性行動,而進行招募成員,以促進犯罪組織繼續存在或目的之實現,所侵害者為社會法益。

在自然意義上固或有招募之數行為,然行為人倘主觀上係基於同一犯意,客觀上為利用同一機會,且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則應論以包括的一罪,以免評價過度(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397號、第4399號、第440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招募少年汪○銘加入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擔任提領被害人受騙匯入人頭帳戶內款項之車手工作,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79號判決認被告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卷內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知悉汪○銘為未滿18歲之人),並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前案),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依證人陳○佑、蘇○佑、汪○銘、鄭紹騰之證述可知,被告係於109年6間招募證人陳○佑、蘇○佑、汪○銘、鄭紹騰加入同一詐欺犯罪組織:1.證人陳○佑於109年7月21日警詢時證稱:我於109年7月10日加入詐欺集團,是被告介紹我加入,我在集團中擔任「2號」把風的工作;

張家偉是車手頭,暱稱「咖哩」,他負責收水及發酬勞給我們等語、於109年7月27日警詢時證述:我之前是孔雀會裡面的人,被告是孔雀會裡面的哥哥,算是我的朋友,是他招募我進入詐欺集團,他一次招募4個人,分別為暱稱「吐司」(即鄭紹騰)、「起司狗」(即蘇○佑)、「果醬」及我等語、於偵訊時證稱:我是109年7月10日離開家裡,被告之前來問我,我考慮很久,當天鄭紹騰、蘇○佑來找我,我才答應跟他們一起做詐欺集團;

我在詐欺集團中原本擔任「1號」攻擊手,後面我會怕,所以我就改當「2號」把風是等語。

2.證人蘇○佑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09年7月10日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

是被告招募我加入詐欺集團,我之前是新店孔雀會的人;

我每次工作後的報酬是暱稱「咖哩」的張家偉拿給我的,我可抽我所提領款項的1%等語、於偵訊時證述:我之前有加入幫派,叫孔雀會,是裡面的哥哥即被告介紹我去做詐欺集團,大約1個月前,被告有問我要不要加入詐欺集團,我考慮很久,孔雀會裡面的另一個兄弟汪○銘先去做,後來有人問我要不要做,我就答應;

該詐欺集團有分一、二線,汪○銘是二線的「1號」,我是一線的「2號」,暱稱「蓋飯」是二線的「2號」,二線「3號」是「珍珠奶茶」等詞。

3.證人汪○銘於警詢時證稱:被告把我拉進一個在做詐騙的微信大群組,被告跟我說,加入群組後要聽群組裡面的指示做事;

109年6月中旬,被告用Messenger個別通知我、陳○佑、蘇○佑到新北市新店區德安小公園內集合,一開始是單純聊天,後來被告跟我們說「你們要開始賺錢了」,之後就說要介紹工作給我們,且表示我們只要領錢就好了,還跟我們說群組裡面的人怎麼說,我們就怎麼做,之後就把我們三人拉進微信的大群組內;

當天我回到家後,發現有人把我加入另一個微信小群組,但陳○佑、蘇○佑沒有在這個小群組中,直到109年7月初我跟他們用Messenger聊天才知道,他們被分派到不同的小群組等語。

4.證人鄭紹騰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09年6月14日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

我是透過被告介紹加入詐欺集團的,000年0月間,被告用臉書私訊我,找我出來聊天,我便到新北市新店區德安公園赴約,他跟我說他朋友有欠人手需要支援等語、於偵訊時證述:我於109年6月14日加入詐欺集團,是被告介紹我加入,他邀我到新店區的德安小公園,問我要不要工作,他說1天有1萬元等詞。

5.依證人陳○佑、蘇○佑、汪○銘、鄭紹騰上開證述可知,被告係於109年6月中旬招募證人陳○佑、蘇○佑、汪○銘、鄭紹騰加入詐欺犯罪組織,且於同日招募證人陳○佑、蘇○佑、汪○銘,嗣證人汪○銘、鄭紹騰各於109年6月中旬、109年6月14日加入詐欺犯罪組織;

證人陳○佑、蘇○佑則均於109年7月10日加入詐欺犯罪組織。

又依前開證述亦可知悉,被告招募證人陳○佑、蘇○佑、汪○銘、鄭紹騰所加入之詐欺犯罪組織為同一犯罪組織,僅證人陳○佑、蘇○佑、鄭紹騰3人與證人汪○銘事後經該組織分配至不同小組。

㈢綜上所述,被告於000年0月間,基於同一犯意,先後招募陳○佑、蘇○佑、汪○銘、鄭紹騰加入同一詐欺犯罪組織,侵害同一社會法益,依上開說明,應論以一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或縱認被告知悉或可得而知證人陳○佑、蘇○佑當時係未滿18歲之人,而應論以一修正前之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罪。

如前所述,因被告法律上應評價為一罪之部分行為(即前案),已經判決確定,而本案與前案具有法律上一罪關係,故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就本案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退併辦部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6號案件中,就被告招募鄭紹騰加入犯罪組織部分,認與本案為事實上同一案件,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惟本案既已諭知免訴判決,上開移送併辦部分,本院無從予以審理,應退回由該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未提告者始特別註明) 詐騙手段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金融帳號 參與詐欺成員 備註 1 甲○○ 詐騙集團假冒商家要求取消分期付款,致陷入錯誤 109年7月10日晚上6時19分許 2萬9,989 000-000000000000 張家偉、鄭紹騰、陳○佑、陳霆愷 2 癸○○ (未提告) 詐騙集團假冒商家要求取消分期付款,致陷入錯誤 109年7月10日晚上8時7分許 2萬8,012 000-000000000000 張家偉、鄭紹騰、陳○佑、陳霆愷 3 丑○○ 詐騙集團假冒商家要求取消分期付款,致陷入錯誤 ①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0分許 ②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6分許 ③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4分許 ④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2分許 ⑤及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9分許 ①10萬001 ②5萬001 ③4萬9,98 ④9萬9,987 ⑤5萬5,123 000-000000000000 張家偉、鄭紹騰、陳○佑、陳霆愷 4 未○ 詐騙集團假冒商家要求取消分期付款,致陷入錯誤 109年7月10日19時15分 17萬2,089 000-00000000000000 張家偉、鄭紹騰、陳○佑、陳霆愷 5 戊○○ 詐騙集團假冒商家要求取消分期付款,致陷入錯誤 109年7月10日晚上10時40分許 2萬2,134 000-000000000000 張家偉、鄭紹騰、陳○佑、陳霆愷 6 丁○○ 詐騙集團假冒商家要求取消分期付款,致陷入錯誤 109年7月10日晚上10時43分許 2萬8,123 000-000000000000 張家偉、鄭紹騰、陳○佑、陳霆愷 7 辛○○ 詐騙集團假冒商家要求取消分期付款,致陷入錯誤 109年7月10日晚上10時24分許 9萬9,999 000-000000000000 張家偉、鄭紹騰、陳○佑、陳霆愷 8 卯○○ 詐騙集團假冒商家要求取消分期付款,致陷入錯誤 109年7月12日15時16分許 24012 000-00000000000 張家偉、陳○佑、陳霆愷 9 乙○○ 詐騙集團假冒商家要求取消分期付款,致陷入錯誤 109年7月12日15時57分許 49985 000-00000000000 張家偉、陳○佑、陳霆愷 109年7月12日16時27分許 6000 000-00000000000 張家偉、陳○佑、陳霆愷 10 寅○○ 詐騙集團假冒商家要求取消分期付款,致陷入錯誤 109年7月12日17時12分許 29985 000-0000000000000 張家偉、陳○佑、陳霆愷 109年7月12日17時15分許 10102 000-0000000000000 張家偉、陳○佑、陳霆愷 109年7月12日17時39分許 26985 000-0000000000000 張家偉、陳○佑、陳霆愷 109年7月12日17時41分許 2985 000-0000000000000 張家偉、陳○佑、陳霆愷 11 庚○○ 詐騙集團假冒商家要求取消分期付款,致陷入錯誤 109年7月12日17時31分許 9985 000-00000000000 張家偉、陳○佑、陳霆愷 12 丙○○ 詐騙集團假冒商家要求取消分期付款,致陷入錯誤 109年7月12日16時40分許 27099 000-0000000000000 張家偉、陳○佑、陳霆愷 13 午○○ 詐騙集團假冒商家要求取消分期付款,致陷入錯誤 109年7月12日17時3分許 6033 000-0000000000000 張家偉、陳○佑、陳霆愷 14 壬○○ (未提告) 詐騙集團假冒親友借款,致陷於錯誤 109年7月13日13時39分許 150000 000-00000000000000 張家偉、鄭紹騰、蘇○佑、陳霆愷 109年7月14日12時54分許 150000 000-000000000000 張家偉、鄭紹騰、蘇○佑、陳霆愷 左列被害人匯款時左列被告尚未遭拘捕、提款帳戶提款卡亦未遭扣押,仍應認係既遂 15 辰○○ 詐騙集團假冒親友借款,致陷於錯誤 109年7月13日13時47分許 150000 000-00000000000000 張家偉、鄭紹騰、蘇○佑、陳霆愷 16 巳○○ 詐騙集團假冒親友借款,致陷於錯誤 109年7月14日12時17分許 150000 000-00000000000000 張家偉、鄭紹騰、蘇○佑、陳霆愷 提款帳戶提款卡遭搜索扣押時,款項未及匯入,應認係未遂 17 己○○ 詐騙集團假冒親友借款,致陷於錯誤 109年7月14日10時37分許 30000 000-000000000000 張家偉、鄭紹騰、蘇○佑、陳霆愷 匯款時,提款帳戶之提款卡尚未被扣押,應論以既遂犯 109年7月14日13時04分許 50000 000-000000000000 張家偉、鄭紹騰、蘇○佑、陳霆愷 提款帳戶提款卡遭搜索扣押時,款項未及匯入,應論以未遂罪嫌,然此部分與前一筆30000元匯款為想像競合犯之關係,從重論以加重詐欺既遂 附表二:
編號 提款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提款車手 收水上手 把風 該帳戶領包車手 1 000-000000000000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7分許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8分許 桃園市○○區○○街00號楊梅郵局 ①20005 ②20005 鄭紹騰 張家偉 陳○佑 陳霆愷 2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1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瑞揚門市 15005 鄭紹騰 張家偉 陳○佑 陳霆愷 3 000-000000000000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13分許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14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楊梅新成門市 ①20005 ②6005 鄭紹騰 張家偉 陳○佑 陳霆愷 4 000-000000000000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5分許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6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全聯福利中心楊梅新農門市 ①20005 ②10005 鄭紹騰 張家偉 陳○佑 陳霆愷 5 000-00000000000000 109年7月10日晚上7時25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渣打銀行楊梅分行 30000 鄭紹騰 張家偉 陳○佑 陳霆愷 6 000-00000000000000 ①109年7月10日晚上7時28分許 ②109年7月10日晚上7時29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華南銀行楊梅分行 ①20005 ②20005 鄭紹騰 張家偉 陳○佑 陳霆愷 7 000-00000000000000 ①109年7月10日晚上7時31分許 ②109年7月10日晚上7時32分許 ③109年7月10日晚上7時33分許 ④109年7月10日晚上7時34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渣打銀行楊梅分行 ①30000 ②12000 ③30000 ④30000 鄭紹騰 張家偉 陳○佑 陳霆愷 8 000-000000000000 ①109年7月10日晚上8時20分許 ②109年7月10日晚上8時21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楊梅新成門市 ①20005 ②8005 陳○佑 張家偉 鄭紹騰 陳霆愷 9 000-000000000000 ①109年7月10日晚上10時36分許 ②109年7月10日晚上10時36分許 ③109年7月10日晚上10時37分許 ④109年7月10日晚上10時38分許 ⑤109年7月10日晚上10時42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上海商銀楊梅行內無人銀行 ①20000 ②20000 ③20000 ④20005 ⑤19005 陳○佑 張家偉 鄭紹騰 陳霆愷 10 000-00000000000 109年7月12日15時31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 20005 陳霆愷 張家偉 陳○佑 陳霆愷 11 000-00000000000 109年7月12日15時32分許 同上 8005 陳霆愷 張家偉 陳○佑 陳霆愷 12 000-00000000000 109年7月12日16時04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合庫林口分行 20005 陳霆愷 張家偉 陳○佑 陳霆愷 13 000-00000000000 109年7月12日15時05分許 同上 20005 陳霆愷 張家偉 陳○佑 陳霆愷 14 000-00000000000 109年7月12日16時06分許 同上 10005 陳霆愷 張家偉 陳○佑 陳霆愷 15 000-00000000000 109年7月12日16時44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 6055 陳霆愷 張家偉 陳○佑 陳霆愷 16 000-0000000000000 109年7月12日17時13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 20005 陳霆愷 張家偉 陳○佑 陳霆愷 17 000-0000000000000 109年7月12日17時17分許 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統一超商 20005 陳霆愷 張家偉 陳○佑 陳霆愷 18 000-00000000000 109年7月12日17時40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 10005 陳霆愷 張家偉 陳○佑 陳霆愷 19 000-0000000000000 109年7月12日17時46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遠東銀行林口分行 20005 陳霆愷 張家偉 陳○佑 陳霆愷 20 000-0000000000000 109年7月12日17時09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 13005 陳○佑 張家偉 陳霆愷 陳霆愷 21 000-0000000000000 109年7月12日17時59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林口分行 20005 陳○佑 張家偉 陳霆愷 陳霆愷 22 000-0000000000000 109年7月12日18時07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 10005 陳○佑 張家偉 陳霆愷 陳霆愷 23 000-0000000000000 109年7月12日17時22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合庫商銀林口分行 20000 陳○佑 張家偉 陳霆愷 陳霆愷 24 00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7分許至下午2時24分許 桃園市○○區○○○街00號全聯超市 20005、 20005、 20005、 20005、 20005、 20005、 20005、 10005 鄭紹騰 張家偉 蘇○佑 陳霆愷 25 000-00000000000000 109年7月14日10時40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 20000 鄭紹騰 張家偉 蘇○佑 陳霆愷 26 000-000000000000 109年7月14日10時50分許 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統一超商 30000 鄭紹騰 張家偉 蘇○佑 陳霆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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