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耀霆(原名蔡世明)
(現在法務部○○○○○○○○執行觀察勒戒中)
選任辯護人 楊羽萱律師
被 告 陳正城
選任辯護人 吳典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翁智鴻
選任辯護人 邱群傑律師
許卓敏律師
被 告 劉文坤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陸怡君律師
劉世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欄「民國111年」應更正為「民國112年」。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意旨,亦得參照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判決日期欄關於判決日期之年度有誤載之情形,且此部分並不影響本院上開判決之意旨與全案之情節,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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