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重訴,6,20240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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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俊傑


選任辯護人 吳典哲律師
具 保 人 陳柏崧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5828號、第46383號,112年度偵字第9074號、第9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案被告彭俊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由具保人陳柏崧於民國112年6月9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惟被告嗣經本院通知應於112年10月4日上午11時30分遵期到庭行準備程序,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竟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嗣經拘提被告亦未有所獲等情,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卷○000-000、336-340頁)、本院拘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2年11月20日函暨警員報告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112年11月21日函暨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卷二15-21、25-40頁)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施敦仁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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