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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AN THANH NGUYEN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羅士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647號、第57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AN THANH NGUYEN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DAN THANH NGUYEN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法裁定自民國112年12月8日羈押3月在案。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2月5日訊問被告,並審酌其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3月4日宣判,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等情,有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0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按,足見被告前揭犯罪之事證明確。
而被告既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之重刑,已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恐有為規避刑之執行而逃亡之可能,參以被告為外國人,在我國無固定住居所及親友,且其自外國運輸毒品入境,有相關管道與境外共犯聯繫謀劃本案犯行,亦有逃亡之能力,況其於本院審理時多次表達亟欲回國照顧長輩及年幼子女,實難期待其會確實配合將來之審判、執行,而有事實可認有逃亡之虞,是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
再其所犯運輸之第二級毒品淨重近10公斤,對於整體社會治安、國人健康影響甚鉅,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與其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命具保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替代,而認有羈押之必要。
準上各情,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俱存在,爰裁定被告自113年3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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