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金簡上,49,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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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49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柏喬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所為112年度審金簡字第10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220、40537、42593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86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5989、48080、49983、51843、50628、51930、5709、5721、5904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129、9424、13421、14959、14960、14975、19091、28372、51465、51904號、113年度偵字第1320、12049號),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認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黃柏喬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黃柏喬依其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與智識思慮,雖可預見將己有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提供他人使用,有遭他人利用作為收受及提領、轉帳詐欺取財犯罪所得財物之工具,並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可能,進而對該詐欺取財、洗錢正犯所實行之犯行施以一定助力,仍基於縱令生此結果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中旬某時,在桃園市○○區○○路00號1樓之全家便利商店桃園車站店附近,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大維」之成年男子所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自用小客車內,將其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國泰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帳戶)、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永豐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交付與「大維」,並依「大維」指示辦理本案國泰帳戶、本案中信帳戶、本案永豐帳戶之約定轉帳帳號,而容任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取財、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用。

「大維」取得本案國泰帳戶、本案中信帳戶、本案永豐帳戶之上述資料後,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後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之遭詐欺金額匯款至本案國泰帳戶、本案中信帳戶、本案永豐帳戶,並經前開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一空,以此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院審理範圍㈠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為簡易判決之上訴程序所準用,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修正之立法意旨可知,上訴權人得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是如就上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部分單獨提起上訴,其上訴範圍並不包含犯罪事實或其他部分。

惟就檢察官移送併辦案審之部分,檢察官雖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科刑部分提起上訴,嗣於第二審法院宣示判決前,提出「移送併辦意旨書」及相關卷證,指被告另有未經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第二審法院如認檢察官請求併辦之犯罪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即應就第一審判決之科刑暨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請求併辦之犯罪事實一併加以審判,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9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案上訴人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雖僅針對量刑提起上訴,本案第二審審理範圍原應以量刑為限,然檢察官於原審判決後及上訴後始移送併辦附表編號28、30、32至40之犯罪事實,因該併辦部分與已起訴之犯罪事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前開說明,其未經一併聲明上訴之犯罪事實、論罪、沒收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前段規定,視為亦已上訴,是本院審理範圍為原判決之全部及併辦部分犯罪事實。

二、證據能力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非供述證據,檢察官及被告黃柏喬於本院審理時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迄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之作成情況、取得方式,均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均有證據能力,俱與本案有關,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證據調查程序,應認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將本案國泰帳戶、本案中信帳戶、本案永豐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提供予他人,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行,辯稱:我在網路上看到貸款廣告,對方說要協助我辦理貸款,要我提供金融帳戶的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便做資金流動,幫助我辦理高額的貸款;

對方跟我說提供越多家金融帳戶越好,我當時急了,判斷出了問題,但我沒有想要騙人的意思等語。

經查:㈠本案國泰帳戶、本案中信帳戶、本案永豐帳戶確實經詐欺集團供作詐騙他人之工具,並藉此遮斷資金流向:被告於112年4月中旬某時,在全家便利超商桃園車站店附近「大維」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內,將本案國泰帳戶、本案中信帳戶、本案永豐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交付與「大維」,並依「大維」指示辦理上開帳戶之約定轉帳帳號等情,經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11偵51930卷第11至12頁;

112偵9424卷一第11頁;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48080號卷【下稱111偵48080卷】一第12至18頁;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3220號卷【下稱111偵33220卷】第103至104頁;

本院112年度金簡上49號卷【下稱金簡上卷】第353、355頁);

又如附表所示之人於附表所示之詐欺時間,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因而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本案國泰帳戶、本案中信帳戶、本案永豐帳戶,並旋經以網路銀行轉帳一空等情,有附表編號1至40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附卷可查,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由此可見,被告名下之本案國泰帳戶、本案中信帳戶、本案永豐帳戶確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使用,且附表所示之人受騙後匯款至上述帳戶內之款項旋遭轉出,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致偵查機關無從追查該等犯罪所得之去向。

㈡被告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1.金融機構或合法民間貸款業者是否同意貸款,所關注者乃為借款人之資力、信用及償債能力為何,故通常需要檢附相關之工作、身分、財力或薪資所得等證明文件,經徵信審核通過後,再辦理對保等手續,其後始行撥款,此過程中縱有需借款人提供撥款帳戶或還款帳戶之必要,至多僅須影印存摺封面或告知帳戶帳號即可,無庸提供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密碼或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倘借款人見陌生之他人不以其還款能力作為判斷是否核貸之條件,反而要求借款人交付上述金融帳戶之資料,當可預見對方之目的即在於使用該帳戶,且其中恐涉有不法。

2.被告於偵訊時供稱:我詢問對方我要申請貸款要如何辦理,對方跟我說他是專門協助辦理高額貸款,且跟我說之前有很多成功案例,要我配合他們,並跟我說他們公司是用虛擬貨幣的方式提高帳戶的金流,這樣就可以去申請高額貸款;

對方跟我說需要一段時間,要等他幫我增加帳戶內的金流,讓帳戶金流比較好看,再去跟銀行貸款,等確定貸款審核後,他會再跟我聯絡返還帳戶的事等語(見111偵33220卷第104頁)、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家亟需資金,我也沒有辦法向銀行貸款,我走投無路了;

我有詢問過銀行,我無法貸款,因為我銀行信用貸款的資格不符合;

對方沒有說會向哪家銀行辦理貸款,只有說要先幫我操作我的帳戶,讓我的戶頭內有錢,這樣對銀行來說會比較好辦理貸款等語(見金簡上卷第353、354頁)。

顯見被告知悉依當時自身之債信狀況,無法經由合法、正當之程序貸得款項,且該網路上自稱辦理貸款之業者更表示需以「美化」帳戶之方式始能貸得款項,被告於此過程中,應可察覺本次申辦貸款之過程與正常申貸程序有違,且需透過不正當之方式製造金流出入頻繁之假象。

3.又被告於偵訊時供稱:本案永豐帳戶、本案國泰帳戶平常是用來支應開銷所用,但裡面本來就沒有錢等語(見111偵51930號卷第232頁),而如附表所示之人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後,最早匯款至本案國泰帳戶、本案中信帳戶、本案永豐帳戶之時間為111年4月19日上午10時26分許(匯入本案國泰帳戶),本案國泰帳戶於111年4月15日凌晨3時51分許,餘額為5元、本案中信帳戶於111年4月12日中午12時16分許,餘額為16元、本案永豐帳戶於111年4月14日上午11時33分許,餘額為15元,有本案國泰帳戶、本案中信帳戶、本案永豐帳戶之交易明細附卷可證。

顯見,被告交付本案國泰帳戶、本案中信帳戶、本案永豐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自稱貸款業者之「大維」時,上開帳戶內均僅剩零錢,此可避免被告若無法順利取得貸款款項時,亦不會蒙受損害,上開情形更與實務上常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行為人,多會將自身不常使用或餘額無幾之金融帳戶交付予詐欺集團使用之慣行相符,故被告主觀上應具有容任對方持該帳戶作違法使用之心態。

況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對方有直接跟我說,我提供帳戶的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全部都會被改掉,怕我動用他們的資金,所以我不清楚更改後的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語(見金簡上卷第356頁),亦可看出被告所交付之本案國泰帳戶、本案中信帳戶、本案永豐帳戶若遭「大維」供作詐欺、洗錢等犯罪所用,亦不違背其本意。

㈢綜上所述,被告對於該自稱辦理貸款業者之人,要求其提供之本案國泰帳戶、本案中信帳戶、本案永豐帳戶,可能將遭有心人士作為詐欺取財之匯款工具,並藉以產生遮斷資金流動之軌跡,進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已有所預見,竟為獲取貸款之利益,仍決意提供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容任該結果發生,被告主觀上即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被告所辯自屬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㈠新舊法比較之說明: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16日施行。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之規定,必須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減輕其刑,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故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㈡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犯罪態樣:被告以一交付本案國泰帳戶、本案中信帳戶、本案永豐帳戶之行為,幫助成年之詐欺集團成員詐取附表所示人之財物,同時製造金流斷點,而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㈣犯罪事實擴張之說明:檢察官移送併辦如附表編號4至40所示之事實,與起訴書之犯罪事實間,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㈤刑之減輕事由之說明:⑴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衡其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⑵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時自白幫助一般洗錢犯行,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⑶上開刑之減輕事由,並依刑法第70條遞減之。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以被告犯幫助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之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原判決未及審酌檢察官於原審判決後及就本案提起上訴後,移送併辦如附表編號28、30、32至40所示之犯罪事實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本案犯罪事實及量刑基礎均已有變動。

㈡因此,檢察官以原審量刑過輕提起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四、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本案國泰帳戶、本案中信帳戶、本案永豐帳戶資料,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造成附表所示之40人受有金額不一之財產損害,亦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後續金流及詐欺、洗錢正犯之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求償之困難,助長詐欺、洗錢犯罪之風氣,危害社會交易秩序,實應予非難;

並考量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洗錢之行為,其行為可責程度與主觀惡性仍與正犯有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否認犯行,且被告於檢察官提起上訴後,雖與附表編號32、33、34所示之人達成調解,然均未履行,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可佐(見金簡上卷第154至155、190至191頁),態度非佳,兼衡本案受騙之總金額高達2,053萬8,700元,犯罪所生之危害甚鉅、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意見(見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38號卷第128之1至135頁;

金簡上卷358、360至36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㈠本案被告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之本案國泰帳戶、本案中信帳戶、本案永豐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惟未經扣案,而存摺、提款卡本身價值低微,單獨存在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亦欠缺刑法上重要性,而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本案依被告供述及卷內事證,無從認定被告確有因本案犯行而實際獲取犯罪所得,故不予宣告沒收。

六、改依通常程序而自為第一審判決之說明㈠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依此,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全案應依通常程序辦理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2款)。

從而,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除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外,其認案件有前述不能適用簡易程序之情形者,自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10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案於原審判決後及上訴後,檢察官始移送併辦附表編號28、30、32至40之犯罪事實,故本院所認定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該部分犯罪事實,已超出檢察官起訴而經原審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所定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且本案經本院撤銷原審判決後,改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非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度,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屬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合議庭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自為第一審判決,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仍得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向管轄之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韋誠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恭仁、林姿妤、郝中興、李家豪、蔡孟庭、陳映妏、蔡雅竹、李昭慶、黃榮德移送併辦,檢察官吳亞芝提起上訴,檢察官郭印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時間、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遭詐欺金額 匯入本案 帳戶 證據 備註 1 王嘉星 (告訴人) ⑴時間:111年3月21日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林書怡」、「創佳資本營業員-江銘豪」及群組「獵人粉絲內線分享群」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111年4月20日中午12時17分許(起訴書附表編號1誤載為111年4月20日上午11時58分,應予更正) 新臺幣(下同)20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王嘉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33220卷第41至42頁)。
⑵告訴人王嘉星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影本(見111偵33220卷第59至63頁)。
⑶告訴人王嘉星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33220卷第47至48、71至73、89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2593號卷【下稱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0628號卷【下稱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⑸告訴人王嘉星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創佳資本營業員-...」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1偵33220卷第65至67頁)。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3220號 2 陳明莉 (告訴人) ⑴時間:111年3月初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王靜儀」、「承恩老師」、「合作金庫王志翔」及群組「合作金庫證券」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⑴111年4月22日上午9時51分許 ⑵111年4月22日上午11時56分許 ⑴50萬元 ⑵50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明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0537號卷【下稱111偵40537卷】第7至12頁)。
⑵告訴人陳明莉提供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見111偵4037卷第70頁)。
⑶告訴人陳明莉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40537卷第29至30、37至38頁)。
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0594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中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5989號卷【下稱111偵字第45989卷】111偵45989卷第23至34頁)。
⑸告訴人陳明莉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取圖片、合作金庫證券APP圖示、投資網站頁面擷取圖片(見111偵40537卷第75至84頁)。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0537卷號 3 劉愛鈴 (告訴人) ⑴時間:111年2月23日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盛傑、股市撈金詩瑤」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111年4月22日中午12時7分許 5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劉愛鈴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42593卷第11至12頁)。
⑵告訴人劉愛鈴提出之台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摺封面影本(見111偵42593卷第65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
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⑷告訴人劉愛鈴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取圖片、LINE帳號頭像照片、告訴人製作之2022股票一覽表、合作契約翻拍照片(見111偵42593卷第15至47、51、53至61頁)。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2593號 4 張萍 (告訴人) ⑴時間:111年2月12日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李佳薇」、「華平(劉經理)」及群組「共享財富」、「共贏內線群組」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111年4月22日上午11時16分許 2萬4,000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張萍於警詢及告訴狀時之證述(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866號卷【下稱111偵19866卷】第14至21、27至38頁)。
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
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⑶告訴人張萍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李佳薇」、「華平(劉經理)」對話紀錄擷取圖片、名師簡介(1)擷取圖片、證券投資分成補償合作契約書翻拍照片、APP資產頁面擷取圖片、華平創投APP圖示擷取圖片(見111偵19866卷第41至99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866號 5 黃惠滿 (告訴人) ⑴時間:111年3月14日上午8時45分許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Joy~璇」、「承恩」及群組「股票指南針1」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111年4月21日上午10時許 5萬3,000元 本案中信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惠滿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字第45989卷第37至42、45至47頁)。
⑵告訴人黃惠滿提供之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見111偵45989卷第55頁)。
⑶告訴人黃惠滿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45989卷第49至53頁)。
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0594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中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111偵45989卷第23至34頁)。
⑸告訴人黃惠滿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Joy~璇」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1偵45989卷第57至95頁)。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5989號 6 陳亮昀 (告訴人) ⑴時間:111年3月28日上午9時許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承恩」、「合作金庫證券-李小華」、「王靜儀(米果)」及群組「合作金庫證券」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⑴111年4月22日上午11時48分許 ⑵111年4月22日上午11時49分許 ⑴10萬元 ⑵10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亮昀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45989卷第103至110頁)。
⑵告訴人陳亮昀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45989卷第111至115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0594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中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111偵45989卷第23至34頁)。
⑷告訴人陳亮昀提供之投資網站頁面擷取圖片、其與LINE暱稱「合作金庫證券-李小華」、「王靜儀(米果)」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1偵45989卷第117、123至143頁)。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5989號 7 溫政堂 (告訴人) ⑴時間:111年2月11日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陳子怡」、「華平創投客服」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7分許 48萬8,700元 本案永豐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溫政堂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48080卷二第30至34頁)。
⑵告訴人溫政堂提供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見偵111偵48080卷二第45、47至49頁)。
⑶告訴人溫政堂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48080卷二第35至36、43至44頁)。
⑷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27日作心詢字第1110525178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永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網路銀行IP位置(見111偵48080卷二第149至154頁)。
⑸告訴人溫政堂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1偵48080卷二第51至67頁)。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8080號、第51930號 8 彭良慧 (告訴人) ⑴時間:000年0月間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助理~慧玲」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111年4月22日中午12時41分許 2萬元 本案永豐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彭良慧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48080卷二第150至151頁)。
⑵告訴人彭良慧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取圖(見111偵48080卷二第18頁)。
⑶告訴人彭良慧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48080卷二第7、12頁)。
⑷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27日作心詢字第1110525178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永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網路銀行IP位置(見111偵48080卷二第149至154頁)。
⑸告訴人彭良慧提供之LINE暱稱「助理~慧玲」、「創佳一號客服」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取圖片、創佳APP圖示及網頁擷取圖片(見111偵48080卷二第18至22頁)。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8080號、112年度偵字第51465號 9 蔡青芬 (告訴人,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808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誤載為被害人,應予更正) ⑴時間:111年3月底起。
⑵方式: ①以LINE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0分許 45萬元 本案永豐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蔡青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金簡上卷第192至194頁)。
⑵告訴人蔡青芬提供之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影本(見111偵48080卷一第77頁)。
⑶告訴人蔡青芬報案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凱旋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48080卷一第76頁)。
⑷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27日作心詢字第1110525178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永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網路銀行IP位置(見111偵48080卷二第149至154頁)。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8080號 10 鄭麗玲 (告訴人) ⑴時間:111年3月底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華平創投客服」、「財富陳子怡」、「塗歌邑誦」及群組「財富天下內線合作飆股」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0分許 80萬元 本案永豐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鄭麗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48080卷一第122至125頁)。
⑵告訴人鄭麗玲提供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見111偵48080卷一第137頁)。
⑶告訴人鄭麗玲報案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土庫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48080卷一第129、159頁)。
⑷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27日作心詢字第1110525178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永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網路銀行IP位置(見111偵48080卷二第149至154頁)。
⑸告訴人鄭麗玲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華平創投客服」、「財富陳子怡」、「塗歌邑誦」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1偵48080卷一第138至147頁)。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8080號、112年度偵字第14975號 11 陳麗蓮 (告訴人) ⑴時間:111年4月初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譚雅雯」及群組「虎虎生威」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分許 35萬元 本案永豐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麗蓮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48080卷一第99至100頁)。
⑵告訴人陳麗蓮提供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翻拍照片、(見111偵48080卷一第111頁)。
⑶告訴人陳麗蓮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48080卷一第101至102、109頁)。
⑷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27日作心詢字第1110525178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永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網路銀行IP位置(見111偵48080卷二第149至154頁)。
⑸告訴人陳麗蓮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譚雅雯」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1偵48080卷一第115頁)。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8080號、第5709號 12 詹振興 (告訴人) ⑴時間:111年4月22日。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摩根 陳怡君」、「郭世宗」及群組「摩根資產」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4分許 8,000元 本案永豐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詹振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48080卷二第105至106頁)。
⑵告訴人詹振興提供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見111偵48080卷二第125至126、141頁)。
⑶告訴人詹振興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1偵48080卷二第123至124頁)。
⑷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27日作心詢字第1110525178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永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網路銀行IP位置(見111偵48080卷二第149至154頁)。
⑸告訴人詹振興提供之投資APP頁面擷取圖片、LINE暱稱「郭世宗」、「摩根 陳怡君」個人頁面擷取圖片、其與LINE暱稱「摩根 陳怡君」、「摩根資產-資...」、「J.P.M...」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1偵48080卷二第143至145頁)。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8080號 13 林優妹 (告訴人) ⑴時間:111年2月21日上午8時58分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9983號、第5184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誤載為109年12月8日上午10時19分許,應予更正)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吳梓萱」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111年4月20日中午12時48分許 5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優妹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983號卷【下稱111偵49983卷】第9至18頁)。
⑵告訴人林優妹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49983卷第61至64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
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⑷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27日作心詢字第1110525178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永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網路銀行IP位置(見111偵48080卷二第149至154頁)。
⑸告訴人林優妹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吳梓萱」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證券投資分成補償契約擷取圖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取圖片、創佳投資網站頁面擷取圖片、LINE暱稱「吳梓萱」個人頁面擷取圖片(見111偵49983卷第34至58頁)。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9983號 14 吳文盛 (被害人) ⑴時間:111年2月3日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利達投顧客服人員」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111年4月19日上午10時26分許 19萬5,060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⑴證人即被害人吳文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843號卷【下稱111偵51843卷】第11至14頁)。
⑵被害人吳文盛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見111偵51843卷第18頁)。
⑶被害人吳文盛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1偵51843卷第91至92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
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⑸被害人吳文盛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利達投顧客服人員」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1偵51843卷第15至18頁)。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843號 15 楊秋蓮 (告訴人) ⑴時間:000年0月間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欣欣」、「Amy(佩妮)」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111年4月19日中午12時41分許 22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楊秋蓮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51843卷第19至20頁)。
⑵告訴人楊秋蓮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1偵51843卷第95至96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
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⑷告訴人楊秋蓮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欣欣」對話紀錄擷取圖片、LINE暱稱「Amy(佩妮)」、「欣欣」、「Kevin張」個人頁面擷取圖片、投資平台頁面擷取圖片、華熙APP圖示擷取圖片(見111偵51843卷第33至42頁)。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843號 16 林惠珠 (告訴人) ⑴時間:000年0月間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靜儀」、「承恩」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⑴111年4月22日中午12時26分許 ⑵111年4月22日中午12時29分許 ⑶111年4月22日中午12時42分許 ⑷111年4月22日中午12時43分許 ⑴3萬元 ⑵3萬元 ⑶5萬元 ⑷2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51843卷第4至345頁)。
⑵告訴人林惠珠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取圖片(見111偵51843卷第49頁)。
⑶告訴人林惠珠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1偵51843卷第99至100頁)。
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0594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中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111偵45989卷第23至34頁)。
⑸告訴人林惠珠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靜儀」、「承恩」對話紀錄擷取圖片、投資平台頁面及交易明細擷取圖片(見111偵51843卷第51至69頁)。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843號 17 黃翊宸 (告訴人) ⑴時間:111年4月初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李琳」、「股市獵人」、「創佳資本營業員-江銘豪」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⑴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1分許 ⑵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4分許 ⑶111年4月21日上午10時21分許 ⑷111年4月22日中午12時4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⑶5萬元 ⑷3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翊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50628卷第11至14頁)。
⑵告訴人黃翊宸提供之元大銀行帳號翻拍照片、網路銀行交易紀錄翻拍照片(見111偵50628卷第65至69頁)。
⑶告訴人黃翊宸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忠二路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50628卷第77至83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
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⑸告訴人黃翊宸提供之創佳APP圖示翻拍照片、LINE暱稱「李琳」、「股市獵人」、「創佳資本營業員-江銘豪」個人頁面、創佳APP頁面翻拍照片、其與LINE暱稱「創佳資本營業員-江銘豪」對話紀錄、盛傑操盤公所是合約翻拍照片(見111偵50628卷第65、69至75頁)。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0628號 18 王莉萍 (告訴人) ⑴時間:000年0月間。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創佳資本營業員-江銘豪」及群組「股市狂撈」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8分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062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2誤載為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0分許,應予更正) 10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王莉萍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50628卷第99至101頁)。
⑵告訴人王莉萍提供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見111偵50628卷第109頁)。
⑶告訴人王莉萍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50628卷第113至114、117至118、121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
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⑸告訴人王莉萍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創佳資本營業員-江銘豪」對話紀錄擷取圖片、LINE暱稱「創佳資本營業員-江銘豪」個人頁面擷取圖片(見111偵50628卷第103、107頁)。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0628號 19 黃鳳珠 (告訴人) ⑴時間:000年0月間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王思雅」、「創佳資本營業員-江銘豪」、群組「每日飆股盛哥講座」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3分許 5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鳳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50628卷第127至129頁)。
⑵告訴人黃鳳珠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擷取圖片(見111偵50628卷第137頁)。
⑶告訴人黃鳳珠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50628卷第131至135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
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⑸告訴人黃鳳珠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創佳資本營業員-江銘豪」對話紀錄、LINE群組「每日飆股盛哥講座」QR Code擷取圖片、盛傑操盤工作室契約書翻拍照片(見111偵50628卷第137至139頁)。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0628號 20 蔡麗雪 (告訴人) ⑴時間:000年0月間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韓靜瑤」、「塗歌邑誦」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2分許 50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蔡麗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50628卷第141至143頁)。
⑵告訴人蔡麗雪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收執聯翻拍照片(見111偵50628卷第179頁)。
⑶告訴人蔡麗雪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50628卷第145至148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
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0628號 21 楊蕙芳 (告訴人) ⑴時間:000年0月間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譚雅雯」、群組「虎虎生威飆股群」、「虎虎生威私密群」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111年4月22日上午9時49分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062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5誤載為111年4月22日上午9時40分許,應予更正) 20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楊蕙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50628卷第289至291頁)。
⑵告訴人楊蕙芳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書)/取款憑條影本、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見111偵50628卷第293、299頁)。
⑶告訴人楊蕙芳報案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五福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1偵50628卷第321、327至329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
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⑸告訴人楊蕙芳提供之創佳APP頁面擷取圖片、LINE暱稱「建宏(股市獵人)」、「譚雅雯」個人頁面擷取圖片、創佳APP圖示擷取圖片、LINE群組「虎虎生威私密群」對話紀錄擷取圖片、其與LINE暱稱「譚雅雯」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證券投資分成補償合作契約書擷取圖片(建111偵50628卷第301至317頁)。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0628號 22 吳明福 (告訴人) ⑴時間:000年0月間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陳可欣」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3分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062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6誤載為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3分許,應予更正) 50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⑴證人即於告訴人吳明福警詢及告訴狀時之證述(見111偵50628卷第189至192頁;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6453號卷【下稱111他6453卷】第5至10頁)。
⑵告訴人吳明福提供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翻拍照片(見111偵50628卷第247頁)。
⑶告訴人吳明福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50628卷第195至198、235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
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⑸告訴人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陳可欣」對話紀錄擷取圖片、創佳APP圖示及頁面擷取圖片、創佳資本-會員契約書翻拍照片、學員等級說明創佳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詢價團購單(見111偵50628卷第251至262、267至287頁;
111他6453卷第15至109頁)。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0628號 23 黃思嘉 (告訴人) ⑴時間:111年3月22日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鄭雅婷Flicka Chen」、「助理~慧玲 股票」及群組「K線籌碼-股票研討社1」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⑴111年4月19日中午12時2分許 ⑵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8分許 ⑶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0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⑶5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思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50628卷第339至340頁)。
⑵告訴人黃思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取圖片(見111偵50628卷第376至77頁)。
⑶告訴人黃思嘉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50628卷第341至345、349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
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⑸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27日作心詢字第1110525178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永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網路銀行IP位置(見111偵48080卷二第149至154頁)。
⑹告訴人黃思嘉提供之「鄭雅婷Flicka Cheng」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1偵50628卷第373至375頁)。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0628號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4分許 8萬元 本案永豐帳戶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8080號 24 林春梅 (告訴人) ⑴時間:111年3月22日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韓靜瑤」、「瑤助」、「華平創投客服」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111年4月20日中午12時7分許 33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春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930號卷【下稱111偵51930卷】第15至17頁)。
⑵告訴人林春梅提供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見111偵51930卷第81頁)。
⑶告訴人林春梅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51930卷第73至79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
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⑸告訴人林春梅提供之LINE暱稱「華明創投客服」、「韓靜瑤」、「瑤助」個人頁面擷取圖片、其與LINE暱稱「華明創資客服」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1偵51930卷第83頁)。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930號 25 魏伶栯 (告訴人) ⑴時間:111年4月上旬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楚涵」、「華平客服」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0分許 4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魏伶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51930卷第19至23頁)。
⑵告訴人魏伶栯提供之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見111偵51930卷第103頁)。
⑶告訴人魏伶栯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51930卷第89至90、97至101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
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⑸告訴人魏伶栯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楚涵」、「華平客服」對話紀錄擷取圖片、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合約書擷取圖片(見111偵51930卷第104至109頁)。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930號 26 劉思岑 (告訴人) ⑴時間:111年2月9日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劉靜怡」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7分許 3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劉思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51930卷第25至30頁)。
⑵告訴人劉思岑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帳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51930卷第115至116、121至129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
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⑷告訴人劉思岑提供之邀請函影本、證券投資分成補償合作契約書翻拍照片、其與LINE暱稱「劉靜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1偵51930卷第131至135頁)。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930號 27 徐復履 (告訴人) ⑴時間:111年1月13日(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5193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誤載為111年1月3日,應予更正)。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劉靜怡」、「郭建宗」、「華平客服」及群組「D1飆股資訊」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7分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193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誤載為111年4月22日中午12時26分許,應予更正) 150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徐復履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51930卷第31至34頁)。
⑵告訴人徐復履提供之彰化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見111偵51930卷第151頁)。
⑶告訴人徐復履報案之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51930卷第145至149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
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⑸告訴人徐復履提供之華平創投APP圖示擷取圖片、LINE群組「D1飆股資訊」QR Code擷取圖片、華平創投APP頁面擷取圖片、LINE群組「D1飆股資訊」對話紀錄擷取圖片、LINE暱稱「劉靜怡」、「郭建宗」個人頁面擷取圖片、其與LINE暱稱「華平客服」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華平創投APP下載頁面擷取圖片(見111偵51930卷第153至158)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930號 28 彭伊盈 (告訴人) ⑴時間:111年2月18日中午12時9分許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王靜儀」、「合作金庫證券-王志翔」及群組「承恩工作室」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⑴111年4月22日上午9時52分許 ⑵111年4月22日中午12時46分許 ⑴50萬元 ⑵130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彭伊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04號卷【下稱112偵5904卷】第7至8頁)。
⑵告訴人彭伊盈提供之凱基銀行客戶收執聯影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見112偵5904卷第12至13頁)。
⑶告訴人彭伊盈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5904卷第30、33至34頁)。
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0594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中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111偵45989卷第23至34頁)。
⑸告訴人彭伊盈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王靜儀」、「合作金庫證券-王志翔」對話紀錄擷取圖片、LINE暱稱「王靜儀」ID擷取圖片、投資網站存款明細擷取圖片、LINE暱稱「王靜儀」、「合作金庫證券-王志翔」個人頁面擷取圖片(見112偵5904卷第15至27頁)。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904號 29 顏永龍 (告訴人) ⑴時間: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8分許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雯雯」及群組「一路長紅」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0分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709號、第5721號、第590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誤載為111年4月20日中午12時15分許,應予更正) 120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顏永龍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721號卷【下稱112偵5721卷】第27至33、35至37頁)。
⑵告訴人顏永龍提供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見112偵5721卷第55頁)。
⑶告訴人顏永龍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下營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65至67、73、103頁)。
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0594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中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111偵45989卷第23至34頁)。
⑸告訴人顏永龍提供之投資網站頁面擷取圖片、LINE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2偵5721卷第41至49、頁)。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721號 30 賴智偉 (告訴人) ⑴時間:111年3月16日上午10時3分許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陳文傑」、「陳思玥」、「創佳資本營業員-江銘豪」及群組「股市狂撈-希望之星」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⑴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0分許 ⑵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2分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812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誤載為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1分許,應予更正) ⑴10萬元 ⑵10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賴智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129號卷【下稱112偵8129卷】一第23至29頁)。
⑵告訴人賴智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翻拍照片(見112偵8129卷一第289至291頁)。
⑶告訴人賴智偉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2偵8129卷一第267至268、273至274、287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
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129號 31 洪仕名 (告訴人) ⑴時間:111年3月中旬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劉靜怡」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⑴111年4月22日上午11時55分許 ⑵111年4月22日上午11時57分許 ⑴2萬元 ⑵2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洪仕名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2偵8129卷一第31至39頁)。
⑵告訴人洪仕名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取圖片(見112偵8129卷一第345頁)。
⑶告訴人洪仕名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2偵8129卷一第305至307、319至321、355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
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⑸告訴人洪仕名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2偵8129卷一第333至339頁)。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129號 32 簡芝芬 (告訴人) ⑴時間:111年3月中旬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華平客服陳經理」及群組「VIP操盤工作室13」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111年4月22日中午12時27分許 7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簡芝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424卷【下稱112偵9424卷】一第47至49頁)。
⑵告訴人簡芝芬提供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見112偵9424卷一第123頁)。
⑶告訴人簡芝芬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2偵9424卷一第83至84、99至103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
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⑸告訴人簡芝芬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華平客服陳...」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2偵9424卷一第127至131頁)。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9424號、第19091號 33 黃惠華 (告訴人) ⑴時間:000年0月0日下午1時24分許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Joy~璇」、「承恩」及群組「股票指南針1」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111年4月21日上午10時11分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3421號、第14959號、第14960號、第14975號、第1909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贅載111年4月21日上午10時許,應予刪除) 177萬元(112年度偵字第13421號、第14959號、第14960號、第14975號、第1909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贅載5萬3,000元,應予刪除) 本案中信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惠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960號卷【下稱112偵14960卷】第9至15頁)。
⑵告訴人黃惠華提供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見112偵14960卷第19頁)。
⑶告訴人黃惠華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2偵14960卷第23至24、34至35頁)。
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0594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中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111偵45989卷第23至34頁)。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960號 34 鍾孟妤 (告訴人) ⑴時間:000年0月間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彭詩雯」、「合作金庫-陳瑞鴻」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111年4月20日中午12時9分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3421號、第14959號、第14960號、第14975號、第1909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誤載為111年4月20日上午11時17分許,應予更正) 100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鍾孟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959號卷【下稱112偵14959卷】第9至10頁)。
⑵告訴人鍾孟妤提供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見112偵14959卷第25頁)。
⑶告訴人鍾孟妤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14959卷第27至28頁)。
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0594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中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111偵45989卷第23至34頁)。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959號 35 黃少慈 (告訴人) ⑴時間:111年4月12日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楚涵」、「華平客服」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⑴111年4月21日中午12時59分許 ⑵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分許 ⑴3萬元 ⑵8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少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421號卷【下稱112偵13421卷】第9至13頁)。
⑵告訴人黃少慈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翻拍照片、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見112偵13421卷第33至37、51頁)。
⑶告訴人黃少慈報案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13421卷第15至16、125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
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⑸其與LINE暱稱「華平客服」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2偵13421卷第61至117頁)。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421號 36 林淨蕙 (告訴人) ⑴時間:111年2月17日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彭詩雯-助理」、「合作金庫-陳瑞鴻」及群組「承恩VIP交流群2」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6分許 124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淨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372號卷【下稱112偵28372卷】第17至18頁)。
⑵告訴人林淨蕙提供之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影本(見112偵28372卷第39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0594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中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111偵45989卷第23至34頁)。
⑷告訴人林淨蕙提供之LINE「承恩VIP交流群2」群組、LINE暱稱「彭詩雯-助理」、「合作金庫-陳瑞鴻」個人頁面擷取圖片(見112偵28372卷第41至42頁)。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8372號 37 張克杰 (告訴人) ⑴時間:111年3月12日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韓靜瑤」、「華平創投客服」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9分許 110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張克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1904號卷【下稱112偵51904卷】第21至24頁)。
⑵告訴人張克杰提供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日盛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見112偵51904卷第95至97、103頁)。
⑶告訴人張克杰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正第二分局南海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51904卷第47至48、57至59、77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
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⑸告訴人張克杰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韓靜瑤」、「華平創投客服」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2偵51904卷第85至93頁)。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1904號 38 胡謝麗卿 (告訴人) ⑴時間:000年0月間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王靜儀」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⑴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7分許 ⑵111年4月22日中午12時44分許 ⑴276萬元 ⑵60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胡謝麗卿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20號卷【下稱113偵1320卷】第23至25頁)。
⑵告訴人胡謝麗卿提供之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匯款委託書(代收據)影本、花蓮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存摺封面影本(見113偵1320卷第33至35、47頁)。
⑶告訴人胡謝麗卿報案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3偵1320卷第53至59頁)。
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0594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中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111偵45989卷第23至34頁)。
⑸告訴人胡謝麗卿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王靜儀」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3偵1320卷第37至43頁)。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320號 39 藍仁宏 (告訴人) ⑴時間:111年2月28日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王靜儀」、「合作金庫證券-王志翔」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0分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32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誤載為111年4月22日中午12時24分許,應予更正) 25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藍仁宏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3偵1320卷第73至74頁)。
⑵告訴人藍仁宏提供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見113偵1320卷第89至90、92頁)。
⑶告訴人藍仁宏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3偵1320卷第99至100、109頁)。
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0594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中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111偵45989卷第23至34頁)。
⑸告訴人藍仁宏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王靜儀」、「合作金庫證券-王志翔」對話紀錄擷取圖片、合作金庫證券APP圖示擷取圖片、LINE暱稱「合作金庫證券-王志翔」個人頁面擷取圖片(見113偵1320卷第82至83頁)。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320號 40 顏子欽 (告訴人) ⑴時間:111年3月初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Joy-李麗莎」、「合作金庫証券-陳嘉宏」、「生財有道」及群組「虎虎生財」、「承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生財有道」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111年4月21日上午9時30分許 50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顏子欽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049號卷【下稱113偵12049卷】第37至39頁)。
⑵告訴人顏子欽提供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翻拍照片、合作金庫存摺封面影本(見113偵12049卷第78、85頁)。
⑶告訴人顏子欽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3偵12049卷第43至44、54頁)。
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0594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中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111偵45989卷第23至34頁)。
⑸告訴人顏子欽提供之INE群組「承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生財有道」對話紀錄擷取圖片、LINE暱稱「生財有道」、「Joy-李麗莎」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3偵12049卷第90至108頁)。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20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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