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金訴,1271,2024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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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2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嘉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71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嘉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賴嘉宏對於本院所為之112年度金訴字第127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記載「為不服本案判決,特於法定時間內提起上訴,僅先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後陳。」

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法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宜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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