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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3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VU HUU NGHIA(越南籍,中文名:武友義)
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在押)選任辯護人 楊愛基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VU HUU NGHIA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VU HUU NGHIA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為逃逸移工,實際居住地址不明,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爰經本院裁定自112年11月2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三、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對於延長羈押之意見,被告陳稱:我希望可以交保,我太太的親姐姐嫁來臺灣且已經取得臺灣國籍,我可以住在她那邊,且可以定期向警局報到等語,辯護人為其辯護略以:被告犯行輕微,且已羈押相當期間,被告沒有逃亡能力,請准予交保等語。
審酌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均坦承犯行,並有卷內事證可資佐證,是犯罪嫌疑確屬重大,業經本院審理終結,惟被告為逃逸之移工,無法清楚陳述其本案遭查獲逮捕前之實際居住地址,嗣後雖陳稱尋得親友得提供住所,惟均未陳報詳細地址及該親友之確實年籍資料,足認其在臺無固定居所,仍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倘本案日後經提起上訴,為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仍有羈押之必要,經權衡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與被告之人身自由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爰裁定被告應自113年2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婕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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