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金訴,1489,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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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4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景翔



具作明 (原名蔣作明)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睿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850、23517、24394、24413、25177、25240、2896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3117、34729、34792、35223、36492、36972、38680、41324、45602、46655、48099、49213、51304、56693、56344、41162、43586、43629、59613號;
113年度偵字第2065、8078、20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景翔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具作明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許景翔被訴詐欺王曉雅部分無罪。

事 實

一、許景翔可預見金融機構之帳戶得為款項之存提,足供他人處理犯罪贓款之用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對於犯罪集團收集帳戶持以犯罪,當有所認識,而其發生亦不違其本意,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1月前某時,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二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具作明可預見金融機構之帳戶得為款項之存提,足供他人處理犯罪贓款之用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對於犯罪集團收集帳戶持以犯罪,當有所認識,而其發生亦不違其本意,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1年11月前某時,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一銀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一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三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表三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三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至一銀帳戶,而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之款項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而附表三編號8至11所匯入之款項,因未及為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提領或轉匯即遭設定為警示帳戶而洗錢未遂。

理 由

壹、有罪部分: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景翔及具作明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外,復有附表二、三「證據出處」欄所示之相關證據在卷可稽,足見被告2人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前開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許景翔就如附表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核被告具作明就如附表三編號1至7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 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 洗錢罪;

被告具作明如附表三編號8至11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2項 、第1項之幫助洗錢未遂罪。

起訴書雖漏未論及洗錢防制法 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之事實,惟 因一銀帳戶已經列為警示帳戶,如附表三編號8至11之匯款 尚未生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結果,是僅構成幫助洗 錢未遂罪,惟因所犯法條相同,僅既、未遂之行為階段之 別,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㈢本案詐欺集團正犯係以同一事由對被害人行騙(附表二編號 12、25及附表三編號4、7、8),致其於密接時間接續匯款 ,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㈣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3117 、34729、34792、35223、36492、36972、38680、41324、 45602、46655、48099、49213、51304、56693、56344、41 162、43586、43629、59613號;

113年度偵字第2065、8078 、20693號)被告2人之犯罪事實,與本案起訴被告2人之犯 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由本院併予 審理。

㈤被告許景翔以一行為交付如附表一所示數金融機構帳戶之提 款卡、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之成員使用之一行為,幫助本 案詐欺集團詐騙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及洗錢,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 處斷;

被告具作明提供一銀帳戶,使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 員得分別以如附表三各該編號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及被害 人等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三各該編 號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三各該編號所示之金額至一銀帳 戶內,且如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之匯款金額,遭詐欺集團 不詳成年成員提領一空後達到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 而附表三編號8至11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匯款之金額,因 一銀帳戶已遭警示而未及提領或轉匯,而未達到掩飾犯罪 所得去向之目的,被告具作明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11個幫 助詐欺取財罪、7個幫助洗錢罪、4個幫助洗錢未遂罪,應 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㈥刑之減輕:⒈被告2人各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其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均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⒉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2人均於本院審理時已自白認罪,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機關近年來為遏止犯罪 ,大力宣導民眾切勿出售、出借帳戶資料,以免成為犯罪 成員之幫兇,新聞媒體亦常報導犯罪成員利用人頭帳戶作 為詐欺等犯罪工具,被告2人率爾將其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容任詐欺成員得以快速隱密轉 出詐欺贓款,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增加被害人尋 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助長詐欺風氣 ,所為實值非難;

並考量被告2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騙款項數額,及被告2人所為僅係對 他人之犯罪行為提供助力,並未實際參與實施詐欺取財或 洗錢行為,且均已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惟迄今尚未與告 訴人或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被告2人智識程度 、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依卷內證據亦無從認定被告2人有何因提供金融帳戶而取得 對價之情形,則被告2人既無任何犯罪所得,自毋庸宣告沒 收。

㈡被告2人所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雖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因該等帳戶均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已無法再提供為犯罪 使用,亦非屬違禁物,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貳、許景翔無罪部分: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景翔可預見非有正當理由,代他人去領取包裹及其內之帳戶存摺、金融卡,並將之交與指定之人,該帳戶存摺、金融卡有被犯罪集團利用作為詐欺取財時指示受詐騙者匯款及犯罪集團提款之工具,且受詐騙者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遮斷資金流動軌跡,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目的,竟為求賺取報酬,仍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SUN」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48分許,向告訴人王曉雅佯稱辦理信用貸款需提供、提款卡、密碼及網銀帳密,使告訴人王曉雅陷於錯誤,遂於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00號前,將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上開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身分證及健保卡等物,交付予搭乘不知情白牌計程車司機詹士興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來之被告許景翔,被告許景翔再依「SUN」指示,將告訴人王曉雅所交付之上開物品交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並獲取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報酬。

因認被告許景翔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

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欺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之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判決決先例)。

三、公訴人認被告許景翔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許景翔之供述、告訴人王曉雅於偵查時之指訴、告訴人王曉雅提供之對話紀錄及監視翻拍照片等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許景翔堅決否認有何上開詐欺之犯行,辯稱:我只是找工作去幫人家收包裹,收完就交給「SUN」,也不知道內容物為何,我不知王曉雅怎麼被騙的等語。

四、告訴人王曉雅為辦理貸款而將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料交付予被告許景翔,嗣經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用以向另案之被害人行騙,告訴人王曉雅因此涉有幫助詐欺及洗錢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0978、25080、25250、26798號起訴在案,復經本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258號判決認定告訴人王曉雅涉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等情,有前揭案號之起訴書、判決書及告訴人王曉雅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金訴卷第129至136頁),足見檢察官及法院均已認定告訴人王曉雅非因為被詐欺陷於錯誤而交付帳戶資料,可認本案告訴人王曉雅所述,其係因被詐欺陷於錯誤而交付帳戶資料等情,尚屬有疑。

是本件現有之證據尚不足以認定告訴人王曉雅是因為被詐欺陷於錯誤而交付帳戶資料,及被告許景翔知悉告訴人王曉雅是因為被詐欺陷於錯誤而交付帳戶資料等事實,本件既無法明確排除告訴人王曉雅並非被詐欺陷於錯誤而交付帳戶資料,或被告許景翔主觀上認知告訴人王曉雅交付之帳戶資料係詐欺集團所購入等可能性存在。

依現存證據逕行被定被告許景翔有上開詐欺犯行,顯未逾合理可疑之程度。

從而,本件被告許景翔涉犯之前開詐欺犯行即屬不能證明,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韋誠提起公訴,檢察官鄭芸、李韋誠、於盼盼、劉玉書、李允煉、吳一凡、楊挺宏、郝中興、陳詩詩、張盈俊、塗又臻移送併辦,檢察官劉仲慧、張羽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鄧弘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金融機構 帳號 簡稱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許景翔 合庫帳戶 2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許景翔 元大帳戶 3 將來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許景翔 將來銀帳戶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施用詐術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1 郭采竹 (未提告) 111年10月27日中午12時起,向告訴人郭采竹佯稱博奕投資,須匯款儲值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49分許 10萬4171元 許景翔 合庫帳戶 ⑴被害人郭采竹警詢(見偵23517號卷第9-11頁) ⑵許景翔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35-38頁) ⑶對話紀錄(見同上卷第25-33) 2 郭宇辰 (未提告)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22分許起聯繫郭宇辰,佯稱投資網路電商,須匯款買賣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43分 2萬2250元 許景翔 將來銀帳戶 ⑴被害人郭宇辰警詢(見偵24413號卷第19-21頁) ⑵許景翔將來銀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35-36頁)| ⑶對話紀錄(見同上卷第81-85頁) ⑷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87頁) 3 潘育哲 111年11月27日中午12時起聯繫潘育哲,佯稱博奕投資,須匯款儲值云云 ⑴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53分 ⑵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54分 ⑶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57分 ⑷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57分 ⑴10萬元 ⑵2萬元 ⑶3萬元 ⑷3萬元 許景翔 將來銀帳戶 ⑴告訴人潘育哲警詢(見偵24394號卷第7-9頁) ⑵許景翔將來銀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11-13頁) ⑶對話紀錄(見同上卷第17-35頁) ⑷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37-38頁) 4 袁巧馨 111年9月起聯繫袁巧馨佯稱求職派單,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41分許 3萬元 許景翔 合庫帳戶 ⑴告訴人袁巧慧警詢(見偵25177號卷第7-9頁) ⑵許景翔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29-34頁) ⑶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17頁) 5 李汶君 111年11月23日中午12時25分許聯繫李汶君,佯稱網路投資專案,需匯款參加云云 ⑴111年11月24日中午12時38分 ⑵111年11月24日中午12時39分 5萬元 2萬元 許景翔 合庫帳戶 ⑴告訴人李汶君警詢(見偵25240號卷第55-63頁) ⑵許景翔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39-47頁) ⑶對話紀錄(見同上卷第99-105頁) ⑷告訴人李汶君提供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同上卷第89-95頁) 6 吳靖婕 111年11月24日聯繫吳靖婕,佯稱網路投資代操,需匯款參加云云 111年11月24日中午12時43分許 5萬元 許景翔 合庫帳戶 ⑴告訴人吳靖婕警詢(見偵28969號卷第59-61頁) ⑵許景翔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175-183頁) 7 董翌慈 111年11月5日聯繫董翌慈,佯稱網路投資操作,需匯款參加云云 ⑴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6分 ⑵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7分 ⑶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10分 ⑴5萬 ⑵5萬 ⑶2萬 許景翔 元大帳戶 ⑴告訴人董翌慈警詢(見偵28969號卷第65-71頁) ⑵許景翔元大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185-193頁) 8 蔡羽婷 111年11月24日,向告訴人蔡羽婷佯稱網路投資代操,需匯款參加云云 ⑴111年11月25日上午11時20分 ⑵111年11月25日上午11時20分 ⑶111年11月25日上午11時33分 ⑴10萬元 ⑵6萬元 ⑶2萬9000元 許景翔 元大帳戶 ⑴告訴人蔡羽婷警詢(見偵28969號卷第75-81頁) ⑵許景翔將來銀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185-193頁) 9 謝宇倫 111年11月聯繫謝宇倫,佯稱網路投資操作失誤,需補差額云云 ⑴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43分 ⑵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45分 ⑴4萬元 ⑵4萬5000元 許景翔 將來銀帳戶 ⑴告訴人謝宇倫警詢(見偵28969號卷第83-85頁) ⑵許景翔將來銀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197-209頁) 10 羅晟彰(未提告) 000年00月間起聯繫羅晟彰佯稱投資虛擬貨幣代操,需儲值方能出金云云 ⑴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8分 ⑵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9分 ⑴5萬元 ⑵3萬5000元 許景翔 將來銀帳戶 ⑴被害人羅晟彰警詢(見偵28969號卷第87-91頁) ⑵許景翔將來銀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197-209頁) 11 王芸慧 111年11月8日晚間起聯繫王芸慧,佯稱虛擬貨幣網路投資,須匯款儲值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32分許 4萬7000元 許景翔 合庫帳戶 ⑴告訴人王芸慧警詢(見偵34729號卷第9-10頁) ⑵許景翔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17-20頁) ⑶對話紀錄(見同上卷第49-59頁) ⑷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61頁) 12 呂誌瑋 111年11月18日聯繫呂誌瑋,佯稱經營網路服飾電商,須匯款本金買賣賺取差價云云 ⑴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42分 ⑵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45分 ⑴5萬元 ⑴5萬元 許景翔 將來銀帳戶 ⑴告訴人呂誌瑋警詢(見偵34729號卷第11-13頁) ⑵許景翔將來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23-25頁) 13 劉珮涵 111年10月31日聯繫劉珮涵,佯稱網路投資虛擬貨幣云云 111年11月24日中午12時15分 25萬元 許景翔 合庫帳戶 ⑴告訴人劉珮涵警詢(見偵34792號卷第19-21頁) ⑵許景翔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23-32頁) ⑶對話紀錄(見同上卷第57-217頁) ⑷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同上卷第49頁) 14 李詩婷 111年11月23日聯繫李詩婷,佯稱虛擬貨幣網路投資,須匯款儲值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8分許 47萬元 許景翔 元大帳戶 ⑴告訴人李詩婷警詢(見偵35223號卷第19-22頁) ⑵許景翔元大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9-13頁) ⑶對話紀錄(見同上卷第70-98頁) ⑷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同上卷第59頁) 15 劉怡礽 000年00月下旬聯繫劉怡礽,佯稱網路投資,需匯款由人代操云云 111年11月25日上午10時52分 1萬元 許景翔 元大帳戶 ⑴告訴人劉怡礽警詢(見偵36492號卷第41-44頁) ⑵許景翔元大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31-39頁) ⑶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46頁) 16 何淑婷 111年11月24日聯繫何淑婷,佯稱網路交友幫忙參加公司活動,需轉帳儲值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4分 4萬元 許景翔 將來銀帳戶 ⑴告訴人何淑婷警詢(見偵36972號卷第9-11頁) ⑵許景翔將來銀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17-21頁) ⑶對話紀錄(見同上卷第77-81頁) ⑷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61頁) 17 吳婉庭 111年11月8日晚間6時30分許,聯繫吳婉庭佯稱網路投資虛擬貨幣操作,需匯款參加云云 111年11月24日晚間6時16分許 2萬 許景翔 元大帳戶 ⑴告訴人吳婉庭婷警詢(見偵38680號卷第33-36頁) ⑵許景翔元大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21-29頁) ⑶對話紀錄(見同上卷第79-101頁) ⑷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77頁) 18 王嬿婷 000年00月間聯繫王嬿婷,佯稱可指導投資期貨云云 111年11月24日晚間8時25分許 5萬元 許景翔 元大帳戶 ⑴告訴人王嬿婷警詢(見偵41324號卷第41-45頁) ⑵許景翔元大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35-39頁) ⑶對話紀錄(見同上卷第47-64頁) ⑷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55頁) 19 胡瑞芬 000年0月間,聯繫胡瑞芳,佯以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1月24日上午11時54分許 10萬元 許景翔 合庫帳戶 ⑴告訴人胡瑞芳警詢(見偵45602號卷第19-22頁) ⑵許景翔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55-65頁) ⑶對話紀錄(見同上卷第67-73頁、第77頁) ⑷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76頁) 20 蕭哲森 000年00月間聯繫蕭哲森,佯以投資虛擬貨幣云云 111年11月24日12時22分 36萬5,960元 許景翔 合庫帳戶 ⑴告訴人蕭哲森警詢(見偵49213號卷第11-13頁) ⑵許景翔合庫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29-31頁) ⑶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51頁) ⑷對話紀錄(見同上卷第53-69頁) 21 陳勇至 000年00月間聯繫陳勇至,佯以有投資獲利之活動云云 111年11月24日14時10分 100萬元 許景翔 元大帳戶 ⑴告訴人陳勇至警詢(見偵49213號卷第15-16頁) ⑵許景翔元大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19-25頁) ⑶對話紀錄(見同上卷第88頁) ⑷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2)回條聯(見同上卷第89頁) ⑸陳勇志臺灣銀行存摺內頁(見同上卷第93-99頁) 22 林彥宏 000年00月下旬聯繫林彥宏,佯稱可指導投資云云 111年11月25日11時2分許 33萬元 許景翔 元大帳戶 ⑴告訴人林彥宏警詢(見偵56344號卷第9-13頁) ⑵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見同上卷第29頁) ⑶許景翔元大帳戶開戶及易明細(見同上卷第51-63頁) 23 葉繡榕 000年00月下旬聯繫葉繡榕,佯稱可指導投資虛擬貨幣云云 111年11月24日中午12時46分許 2萬元 許景翔 合庫帳戶 ⑴告訴人葉繡榕警詢(見偵2065號卷第7-11頁) ⑵許景翔合庫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21-25頁) ⑶對話紀錄及通聯紀錄(見同上卷第27-29頁) ⑷交易明細(見同上第33頁) 24 呂孟洴 111年6月28日前某時許,聯繫呂孟洴,佯稱可至「潮之家」網站投資娃娃機獲利云云 111年11月24日晚間8時15分許 6萬3,400元(先匯至何秋慧所申辦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轉匯至許景翔元大帳戶) 許景翔 元大帳戶 ⑴告訴人呂孟洴警詢(見偵8078號第65-77頁) ⑵何秋慧警詢(見同上卷第53-57頁) ⑶渣打銀行開戶及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61-63頁) ⑷許景翔元大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18頁) ⑸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93頁) 25 古如妤 111年10月20日,連繫古如妤,佯以投資獲利云云 ⑴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4分 ⑵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9分 ⑶111年11月27日下午3時10分 ⑴3萬元 ⑵5萬元 ⑶2萬元 許景翔 將來銀帳戶 ⑴告訴人古如妤警詢(見偵20693號卷第13-21頁) ⑵對話紀錄(見同上卷第55-62頁) ⑶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63-65頁)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施用詐術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1 朱旋芩 (未提告) 000年00月間聯繫朱旋芩,佯以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1月19日晚間8時30分 1萬元 具作明 一銀帳戶 ⑴被害人朱旋芩警詢(見偵43629號卷第67-70頁) ⑵對話紀錄(見同上卷第87-105頁) ⑶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107頁) ⑷具作明一銀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113-138頁) 2 郭宇辰 (未提告)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22分許起聯繫郭宇辰,佯稱投資網路電商,須匯款買賣云云 111年11月21日上午11時57分 20萬元 具作明 一銀帳戶 ⑴被害人郭宇辰警詢(見偵24413號卷第19-21頁) ⑵具作明一銀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25-33頁) ⑶對話紀錄(見同上卷第81-85頁) 3 童冠銘 111年11月19日聯繫童冠銘佯以預付團購款項云云 111年11月21日中午12時18分許 1萬6,250元至 具作明 一銀帳戶 ⑴具作明警詢(見偵51304號卷第15-18頁) ⑵告訴人童冠銘倫警詢(見同上卷第27-28頁) ⑶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33) ⑷具作明一銀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41-46頁) 4 林英吟 000年00月間起,聯繫林英吟,向林英吟佯稱該集團從事虛擬貨幣投資云云 ⑴111年11月21日中午12時37分 ⑵111年11月21日中午12時49分 ⑴5萬元 ⑵5萬元 具作明 一銀帳戶 ⑴告訴人林英吟警詢(見偵48099號卷第27-30頁) ⑵具作明一銀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39-46頁) ⑶對話紀錄(見同上卷第75-79頁) 5 謝旻偉 000年00月間聯繫謝旻佯稱有訂單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4分 3萬1,000元 具作明 一銀帳戶 ⑴告訴人謝旻偉警詢(見偵43629號卷第27-30頁) ⑵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41頁) ⑶對話紀錄(見同上卷第45頁) 6 譚宇翔 111年11月14日16時許起聯繫譚宇翔,佯以得投資獲利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3分 4萬3,000元 具作明 一銀帳戶 ⑴告訴人譚宇翔警詢(見偵41162號卷第85-89頁) ⑵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91頁) ⑶具作明一銀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211頁) 7 林靜怡 000年00月間聯繫林靜怡,佯以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⑴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 ⑵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 ⑴5萬元 ⑵5萬元 具作明 一銀帳戶 ⑴告訴人林靜怡警詢(見偵59613號卷第11-16頁) ⑵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51頁) ⑶對話紀錄(見同上卷第57-101頁) 8 杜佩倫 (未提告) 000年00月間,聯繫杜佩倫佯以投資生日禮金卡得獲利云云 ⑴111年11月21日晚間6時20分許 ⑵111年11月21日晚間6時20分 ⑴5萬元 ⑵5萬元 具作明 一銀帳戶 (未領) ⑴具作明警詢(見偵56693號卷第19-22頁) ⑵告訴人杜佩倫警詢(見同上卷第33-34頁) ⑶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41、43頁頁) ⑷具作明一銀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75-83頁) 9 連信佑 000年00月間,聯繫連信佑佯稱得投資獲利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37分 9萬元 具作明 一銀帳戶 (未領) ⑴告訴人連信佑警詢(見偵23117號卷第9-10頁) ⑵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46頁) ⑶具作明一銀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63-68頁) 10 羅鈺鈞 000年0月間聯繫羅鈺鈞,佯以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1月21日晚間6時45分 20萬元 具作明 一銀帳戶 (未領) ⑴告訴人羅鈺鈞警詢(見偵43586號卷第19-23頁) ⑵具作明一銀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25-32頁) ⑶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87頁) ⑷對話紀錄(見同上卷第91-235頁) 11 楊馥齊 (未提告) 000年00月間,聯繫楊馥齊佯稱:可透過網路投資平台獲利云云 111年11月21日晚間6時48分許 3萬元 具作明 一銀帳戶 (未領) ⑴被害人楊馥齊警詢(見偵46655號卷第11-15頁) ⑵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27頁) ⑶具作明一銀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29-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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