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5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錦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528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819、2820、2821、2822、2823、2824、2825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46550號、113年度偵字第3000、1427、6845、14609、14611、16281、31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於113年7月10日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於113年7月19日將該署113年度偵字第31545號詐欺案卷移送本院併辦,是本院認本件尚有證據仍待調查,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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