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金訴,1583,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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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5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錦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528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819、2820、2821、2822、2823、2824、2825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46550號、113年度偵字第3000、1427、6845、14609、14611、16281、31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於113年7月10日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於113年7月19日將該署113年度偵字第31545號詐欺案卷移送本院併辦,是本院認本件尚有證據仍待調查,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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