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金訴,317,20240604,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德宏



選任辯護人 洪崇遠律師
被 告 張詠棠



被 告 劉晉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周弘洛律師
被 告 彭靖龍




被 告 黃昱勝


被 告 沈建一



被 告 藍錦楷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佳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0196、52054、52084、52122號、112年度偵字第2722、8683、10563、11962、13084、14884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989號、第21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董德宏、張詠棠、劉晉嘉、彭靖龍、黃昱勝、沈建一、藍錦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卷一第400頁、卷二第106頁、卷三第123至124頁),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曾耀緯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