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7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雨彤
選任辯護人 王銘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7507號、112年度偵字第6820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匯款時間」欄及「提領(或轉出)時間及【金額】(新臺幣)」欄中關於「111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0年」。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7507號、112年度偵字第6820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匯款時間」欄及「提領(或轉出)時間及【金額】(新臺幣)」欄中關於「111年」之記載,均顯係「110年」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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