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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8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仲軒
選任辯護人 吳佳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偵字第45925號、112年度偵字第9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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