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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8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嘉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葉嘉慶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侯景勻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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