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金訴,900,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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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9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夢容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葉泳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572號)及移送併辦(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415號、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808號、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5號、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622號、第16623號、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31號、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54號、第4745號、第10592號、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827號、第25453號、第25874號、第26770號、第41936號、第42636號、第43388號、第47136號、第58264號、第66066號、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606號、第507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己○○已預見交付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是作為遂行詐欺取財犯罪及掩飾犯罪所得之人頭帳戶,仍基於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000年00月間之某日,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將附表二「匯入帳戶」欄所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某身分不詳之成年人。

嗣某身分不詳之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分別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各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依指示將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匯入系爭帳戶,因而受有財產損害。

某身分不詳之成年人再透過網路銀行之功能,將被害人之款項轉出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附表二編號2至18、20所示之被害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土城分局、淡水分局、三峽分局、板橋分局、新店分局、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龜山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彰化地方檢察署、新竹地方檢察署、橋頭地方檢察署、臺北地方檢察署、嘉義地方檢察署、臺中地方檢察署、新北地方檢察署及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被告己○○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明示同意其證據能力。

審酌上開陳述作成之情況,均符合法律規定,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認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經本判決援引之證據,被告及辯護人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核無公務員違法取證之情形,又與本案犯罪事實之認定具關聯性,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踐行證據調查之法定程序,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雖坦承交付系爭帳戶,惟否認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行,辯稱:我是單純要找工作,工作性質是在辦公室工作、列印資料,類似行政助理,對方說公司需要,要把帳戶資料給他,連密碼也要交給他,對方沒有說拿密碼要做什麼用,我當時也沒有想那麼多,只是想說找一個比較輕鬆的工作等語。

辯護人則為被告答辯稱:被告是在網路上看到求職廣告,內容是文書工作,雙方碰面3次,第1次是在咖啡廳向被告說明工作內容,第2次面談是請被告去申辦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作為薪轉帳戶,第3次是被告將帳戶資料交給對方;

被告當時主觀認知是作薪轉帳戶,並無幫助詐欺及洗錢之犯意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於000年00月間之某日,將系爭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某身分不詳之人等情,為被告所承認(見本院金訴卷第136頁、第301頁)。

嗣某身分不詳之人,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對被害人施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系爭帳戶;

某身分不詳之人透過網路銀行之功能,將款項自系爭帳戶轉匯至其他帳戶等情,則有附表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證。

足見被害人均因某身分不詳之人施用詐術,進而匯出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因而受有財產損害。

某身分不詳之人,則利用被告交付之系爭帳戶,作為向被害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於被害人匯款後,將款項轉出而掩飾詐欺所得之去向。

㈡又金融帳戶具有高度專屬性及私密性,供帳戶所有人作為理財、儲蓄、匯款或其他金融交易之使用。

若透過網路銀行使用金融帳戶,係由帳號結合正確之密碼作為識別個人之方式,故任何人若同時取得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即可順利利用該帳戶進行存款及提款,此為一般社會生活常識,任何有使用金融帳戶經驗之人均能知悉。

且現今詐欺集團猖獗,多係利用電話、網路或冒用公務員之名義誘騙被害人轉帳匯款後,再利用金融帳戶領取不法所得,此已多次見諸新聞媒體報導,並由政府及金融機構安全宣導多年。

被告於行為時42歲,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在市場作生意,具有一定社會經驗且智識能力健全,應當知悉政府及媒體一再宣導不可以將帳戶資料交給他人使用,否則可能淪為詐欺或洗錢工具。

應認被告已預見將帳戶資料交予他人,即可能遭用於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並用以掩飾犯罪所得。

被告已預見犯罪之結果,仍將系爭帳戶交付他人使用,應認其主觀上已容任上開不法結果發生而具有不確定故意。

三、不採被告及辯護人主張之理由:㈠被告及辯護人雖主張:被告係應徵工作,信任對方而提供帳戶供薪資轉帳使用等語。

惟查:⒈被告應徵工作若需提供個人帳戶供薪資匯入使用,僅需提供帳號供雇主匯款即可。

一旦將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一併交予他人,等同授予他人利用帳戶任意存取款、轉帳之權限,顯非作為薪資帳戶所必要,亦不合於常情。

一般智識健全之人遇此要求,衡情當會詳加瞭解確認或甚至對工作之合法性產生疑慮,被告未加聞問而任意將帳戶資料連同密碼一併提供給素昧平生之人,顯與常理不符,實有可疑。

⒉再者,被告於警詢時辯稱:我申辦系爭帳戶之當天晚上有在外喝酒,喝酒搭計程車返家,隔天就發現存摺、提款卡不見,不記得在哪遺失;

我不記得新申辦之網銀帳號及密碼,我有抄在紙上,與提款卡及存摺放一起等語(見北檢偵367卷第100-101頁);

於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稱:因賣魚而認識「小曼姊」,因為進口魚貨需要開戶,「小曼姊」帶我去開戶;

開戶後,「小曼姊」帶我去喝酒,喝醉後她帶我回家,隔天醒來,就發現我的錢、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不見了,應該是「小曼姊」拿走的;

我有將提款卡密碼寫在紙上,放在提款卡套內;

我沒有報警等語(見中檢偵2554卷第116頁,宙○偵12572卷第80頁);

於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供稱:系爭帳戶是前男友丙○○帶我去申請的,開戶之後存摺、金融卡及密碼都被丙○○拿走了,他拿走之後就突然失蹤,找不到人等語(見彰檢偵緝415卷第54頁)。

可見被告就系爭帳戶遭他人使用之原因,在不同機關接受訊(詢)問時,各有不同辯解,或稱為遺失,或稱因進口魚貨而申辦後遭「小曼姊」盜取,又稱因前男友要求而申辦後遭前男友取走。

於本院審理中,又改稱係為應徵工作而作為薪轉帳戶,其說詞反覆不一,顯係臨訟恣意杜撰,已難盡信。

⒊證人即被告之男友丙○○於本院審理時雖亦證稱:己○○是透過網路想找文書之類的工作,對方叫「小李」,第一次碰面是介紹工作內容,工作內容我沒有注意聽;

第二次是「小李」要求己○○去辦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我不清楚是怎麼要求的;

第三次是交付帳戶資料給對方,我不清楚為什麼求職需要交帳戶;

我沒有關心己○○要做什麼工作,不清楚具體工作地點,也不知道己○○有無將帳戶密碼交給對方等語(見本院金訴卷第250-252頁、第254-258頁),雖證稱被告係因應徵工作而依指示申辦並交付系爭帳戶存摺給綽號「小李」之人,惟就工作內容之細節、交付帳戶之具體原因、交付之物品及有無連同密碼一併交付,均表示不知悉,顯見證人丙○○對於被告實際接洽之工作內容並不知情,否則若證人丙○○知悉被告為應徵合法文書工作卻需交付所有帳戶資料及密碼,應當會產生懷疑。

應認證人丙○○僅是陪同被告前往與綽號「小李」之人碰面,至於被告實際接洽之工作內容是否確實係文書工作,或是涉及不法,即未必為證人丙○○之所知悉。

故證人丙○○之證詞,無從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㈡被告及辯護人雖又主張:當初被告交付帳戶資料時,對方說馬上就會歸還,要求被告在現場等,被告等候許久,又無法聯繫上對方,只好先離去,事後有打電話給警察並向銀行掛失等語。

惟查: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我在現場等了2個小時就直接回家了,我有打電話給警察,但沒有以被害人身分報案,警察說叫我再找找看,隔天警察有提醒我要掛失,我就打到國泰世華銀行掛失等語(見本院金訴卷第137頁)。

若被告之帳戶資料及密碼遭他人擅自取走不歸還,又斷絕聯繫,事涉刑事犯罪且嚴重影響被告所申辦金融帳戶之私密性及安全性,警察獲知此情,應非僅要求被告「再找找看」並提醒掛失而已,故被告在電話中是否向警察表示其帳戶遭他人無故取走不還,實有疑問。

⒉又被告供稱於交付之翌日向銀行掛失,惟本院勘驗被告於111年10月27日向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掛失之錄音,被告向客服人員表示其帳戶資料因搭乘計程車而遺失,刻意掩飾其交付帳戶之事實(詳附表一編號1)。

當客服人員向被告確認該帳戶最後一筆交易紀錄,即於111年10月26日匯出新臺幣3萬1,000元之交易時,被告毫不遲疑表示係自己所進行之交易(詳附表一編號2)。

然而,依被告於本院審理之答辯,被告之帳戶於前一日甫遭「小李」無故取走且不歸還,對於前1日出現款項遭匯出之紀錄,應當甚為困惑訝異,更無可能承認為自己所進行之交易。

且系爭帳戶於111年10月25日已遭他人供詐欺取財使用,有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可憑,除非被告為參與詐欺取財之成員,否則同年10月26日匯出3萬1,000元之交易要無可能係被告所為。

由上可知,被告對於系爭帳戶於交付後、掛失前出現匯款交易紀錄,非但未感困惑訝異,反而向銀行客服人員表示是自己所為,足見被告已預見他人會利用該帳戶進行存取款,應認被告係有意提供系爭帳戶供他人使用,並供他人使用2天後,再向銀行掛失,其辯稱帳戶遭他人無故取走不予歸還,且立即於翌日向銀行掛失等情,顯屬無稽。

㈢綜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辯為應徵工作而交付帳戶等情,已有悖於常情,且就交付帳戶之原因,被告於本案偵審程序中多次翻異供述,顯有杜撰虛構情節之舉,其所為辯解更難採信。

依系爭帳戶遭不法使用之期間及被告向銀行人員掛失之對話內容,被告係有意提供系爭帳戶供他人使用,並供他人使用2天後再向銀行掛失,以圖卸責。

被告辯稱遭他人無故取走並挪用等情,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四、綜上所述,被告已預見帳戶可能遭用於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並用以掩飾犯罪所得,仍將系爭帳戶交付他人使用,主觀上有容任犯罪結果發生之不確定故意。

另外,本件實施犯罪之人,無證據證明為未成年人且人數達3人以上,基於罪疑唯輕之法理,應認被告提供帳戶之對象為成年人,且人數未達3人以上。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五、論罪科刑:㈠法律修正之說明: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

依修正前之規定,行為人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即合於減刑要件。

依修正後之規定,限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得減刑,而使減刑之要件更為嚴格。

故修正後之法律未較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規定。

㈡法律適用之說明:⒈按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規定,掩飾或隱匿刑法第339條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即構成洗錢行為。

人頭帳戶可提供名實不符之資金流向,於提領後形成金流斷點,產生與前置犯罪間去聯結之作用,而達到掩飾犯罪所得之目的。

故立於帳戶使用者之角度,利用人頭帳戶轉匯或提領特定犯罪所得,即屬前揭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

⒉被告提供帳戶供他人受領財產犯罪所得並進行轉匯,對於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行為提供助力,為幫助犯。

㈢罪名及罪數:⒈被告所為,係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以及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⒉被告提供系爭帳戶之一行為,致數個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受侵害,係一行為觸犯數個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名,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應論以一罪。

又其所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㈣審判範圍之擴張:就附表二編號2至22所示犯罪事實(即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即附表二編號1)為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

㈤刑之減輕:被告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㈥科刑: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而使他人得以利用帳戶收取詐欺所得並掩飾其去向,致檢警難以追查,並增加被害人求償之困難,助長詐騙犯罪風氣,破壞金融交易秩序,並考量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害程度,兼衡被告之犯罪手段、犯後態度、素行、智識能力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被告交付系爭帳戶,無事證顯示已實際獲得報酬,即無應沒收之犯罪所得。

此外,被告交付帳戶後,對匯入帳戶之資金已失去實際處分權,被害人受騙而匯入之款項即非被告所有,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或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提起公訴,檢察官何蕙君、黃瑞盛、陳竹君、林婉儀、江金星、吳錦龍、賴建如、陳旭華、黃孟珊、陳詩詩、王凌亞及李允煉移送併辦,檢察官李亞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對話內容 出處 1 客服:您好,敝姓林,很高興為您服務。
被告:林小姐妳好。
客服:妳好。
被告:我昨天坐計程車齁,我那印章齁,因為我 在做生意有沒有,結果掉了,嘿。
客服:信用卡嗎? 被告:不是、不是。
客服:還是提款卡? 被告:存摺,存摺。
客服:喔存摺掉在車上。
被告:對對對。
客服:好。
被告:然後還有,金融卡還有…… 客服:喔,金融卡, 被告:對,還有印鑑, 客服:存摺、印鑑、金融卡都掉了,所以要幫妳 先掛失是嗎? 被告:對、對對對。
本院金訴卷第140頁 2 客服:對我幫您看一下最近有沒有什麼交易紀 錄,稍等一下喔。
被告:好。
客服:您最近有那個轉帳紀錄欸,10月26,昨天 有轉3萬1出去嗎? 被告:嘿,對,有! 客服:對,有嘛齁。
被告:有。
客服:那,這就是最後一筆的交易紀錄,再來就 沒有任何提款或轉帳的紀錄了。
被告:對對對。
本院金訴卷第142頁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偵查案號 詐欺時間/內容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台幣)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1 丁○○ 桃園地檢 112年偵字第12572號 111年10月15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於臉書社群平台刊登附有LINE通訊軟體帳號連結之投資廣告,待丁○○點擊加入好友後,便佯稱透過「NFT TRADING」交易平台投資、加碼投注方能領出獲利等語,致丁○○陷於錯誤而匯款。
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58分許 10,000元 己○○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害人丁○○於警詢之指述(宙○112偵12572卷,第7-9頁) ⒉中華郵政ATM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宙○112偵12572卷,第21頁) ⒊己○○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對帳單、存款查詢(宙○112偵12572卷,第27頁、第35頁、第46頁) 2 甲○○ (提告) 彰化地檢 112年偵緝字第415號 111年10月7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透過Twitter社群以及LINE通訊軟體與甲○○聯繫,並佯稱加入投資虛擬貨幣網站購買交易點數猜測標的貨幣漲跌以此獲利等語,致甲○○陷於錯誤而匯款。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5分許 100,000元 己○○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甲○○於警詢之指述(彰檢112偵5131卷,第26-32頁) ⒉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文字對話紀錄(彰檢112偵5131卷,第68-70頁、第72-76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2月2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221718號函,檢附己○○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彰檢112偵5131卷,第36-38頁、第42頁)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7分許 30,000元 3 地○○ (提告) 新竹地檢 112年偵字第8808號 111年9月9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探探」交友軟體及LINE通訊軟體與地○○聯繫,並佯稱透過指定之博弈網站操作獲利、彩金需繳納娛樂稅等語,致地○○陷於錯誤而匯款。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7分許 300,000元 己○○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地○○於警詢之指述(竹檢112偵8808卷,第3-5頁) ⒉中華郵政ATM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竹檢112偵8808卷,第61頁) 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竹檢112偵8808卷,第56-57頁) ⒋博弈網站客服對話紀錄擷圖照片(竹檢112偵8808卷,第57-59頁) 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竹檢112偵8808卷,第59頁) 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1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00295號函,檢附己○○帳戶基本資料、對帳單(竹檢112偵8808卷,第63-64頁、第66頁) 4 庚○○ (提告) 橋頭地檢 112年偵字第365號 111年10月24日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透過臉書社群平台張貼內容附有LINE通訊軟體社群連結之徵才廣告,待庚○○點擊後,遂佯稱操作指定網站投資獲利豐厚等語,致庚○○陷於錯誤而匯款。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22分許 10,000元 己○○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庚○○於警詢之指述(橋頭地檢112偵365卷,第7-10頁) ⒉台新銀行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結果擷圖照片(橋頭地檢112偵365卷,第25頁) 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橋頭地檢112偵365卷,第19-23頁) ⒋告訴人庚○○所有之台新銀行金融卡影本(橋頭地檢112偵365卷,第17頁) ⒌投資網站頁面擷圖照片(橋頭地檢112偵365卷,第27頁) 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1月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96326號函,檢附己○○帳戶基本資料、對帳單、存款查詢(橋頭地檢112偵365卷,第31-33頁、第41頁、第51頁) 5 酉○○ (提告) 臺北地檢 112年偵字第16622號、第16623號 000年00月00日下午7時52分前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透過TANTAN交友軟體及LINE通訊軟體與酉○○聯繫,並佯稱小額投資獲利績效豐碩等語,致酉○○陷於錯誤而匯款。
000年00月00日下午7時53分許 20,000元 己○○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酉○○於警詢之指述(北檢112偵665卷,第7-8頁) ⒉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照片(北檢112偵665卷,第11頁) ⒊TANTAN交友軟體頁面擷圖照片(北檢112偵665卷,第13-15頁) ⒋INSTAGRAM社群軟體頁面擷圖照片(北檢112偵665卷,第13頁) ⒌LINE通訊軟體頁面擷圖照片(北檢112偵665卷,第15-17頁) ⒍投資網站頁面擷圖照片(北檢112偵665卷,第11頁) ⒎己○○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對帳單、存款明細(北檢112偵665卷,第19頁、第24頁、第33頁) 6 天○○ (提告) 臺北地檢 112年偵字第16622號、第16623號 111年10月19日上午8時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於臉書社團張貼家庭代工之貼文,並提供LINE通訊軟體連結,待天○○加入後,便向其佯稱加入投資網站並依指示操作投資、購買比特幣等語,致天○○陷於錯誤而匯款。
000年00月00日下午12時50分許 100,000元 己○○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天○○於警詢之指述(北檢112偵367卷,第7-11頁) ⒉臉書社團頁面、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北檢112偵367卷,第19-20頁) 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北檢112偵367卷,第15-19頁) ⒋投資網站頁面擷圖照片(北檢112偵367卷,第21-22頁) ⒌告訴人天○○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北檢112偵367卷,第23頁) 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1月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96326號函,檢附己○○帳戶基本資料、對帳單、存款查詢(北檢112偵367卷,第35-37頁、第43頁、第53頁) 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4月1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60312號函,檢附己○○帳戶基本資料(北檢112偵367卷,第135-137頁) 000年00月00日下午12時51分許 100,000元 7 丑○○ (提告) 嘉義地檢 112年偵字第5931號 000年0月間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透過INSTAGRAM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與丑○○聯繫,並佯稱依指示操作投單交易即可收益、獲利豐厚等語,致丑○○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0月26日上午11時55分許 1,000,000元 己○○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丑○○於警詢之指述(新北淡水警偵卷,第3-11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翻攝照片(新北淡水警偵卷,第57頁) ⒊INSTAGRAM社群軟體頁面翻攝照片(新北淡水警偵卷,第37-39頁) 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攝照片(新北淡水警偵卷,第39-65頁) ⒌投資網站頁面翻攝照片(新北淡水警偵卷,第67頁) 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2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224268號函,檢附己○○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新北淡水警偵卷,第15-17頁、第23頁) 8 辰○○ (提告) 臺中地檢 112年偵字第2554號 、第4745號、第10592號 000年00月00日下午7時30分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臉書張貼附上LINE通訊軟體好友連結之投信廣告,辰○○點擊該連結後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聯繫,該成員遂佯稱加入「MOXCGlobal」網站投資虛擬貨幣泰達幣獲利豐厚等語,致告訴人辰○○陷於錯誤而匯款。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1分許 10,000元 己○○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辰○○於警詢之指述(中檢112偵2554卷,第19-24頁) ⒉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照片(中檢112偵2554卷,第53頁) ⒊虛擬貨幣現貨交易合約書(中檢112偵2554卷,第37-40頁) ⒋臉書社群平台頁面擷圖照片(中檢112偵2554卷,第41-42頁) ⒌LINE通訊軟體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照片(中檢112偵2554卷,第42-64頁) ⒍虛擬貨幣交易頁面擷圖照片(中檢112偵2554卷,第65頁) 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1月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96326號函,檢附己○○帳戶基本資料、對帳單、存款查詢(中檢112偵2554卷,第75-77頁、第83頁、第94頁) 9 子○○ (提告) 臺中地檢 112年偵字第2554號 、第4745號、第10592號 111年10月24日上午10時35分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於臉書張貼「自由人生投資計畫」之訊息,子○○因此加入LINE通訊軟體,該不詳成員遂佯稱加入「WEB3」投資、代操獲利、出金需匯款繳納保證金等語,致子○○陷於錯誤而匯款。
000年00月00日下午8時4分許 30,000元 己○○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子○○於警詢之指述(中檢112偵4745卷,第23-27頁) ⒉一卡通MONEY匯款交易明細擷圖照片(中檢112偵4745卷,第53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1月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96326號函,檢附己○○帳戶基本資料、對帳單、存款查詢(中檢112偵4745卷,第59-61頁、第66頁、第75頁) 10 卯○○ (提告) 臺中地檢 112年偵字第2554號 、第4745號、第10592號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55分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Instagram社群軟體及LINE通訊軟體與卯○○聯繫,並佯稱依指示操作「凱基」虛擬貨幣投資網站匯款儲值投資獲利等語,致卯○○陷於錯誤而匯款。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6分許 10,000元 己○○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卯○○於警詢之指述(中檢112偵10592卷,第21-22頁) ⒉手機網路銀行臺幣活存明細、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照片(中檢112偵10592卷,第27-29頁) ⒊Instagram社群軟體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照片(中檢112偵10592卷,第23-25頁) 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中檢112偵10592卷,第25頁) ⒌「凱基」虛擬貨幣投資網站網頁擷圖照片(中檢112偵10592卷,第23頁) 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1月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96326號函,檢附己○○帳戶基本資料、對帳單、存款查詢(中檢112偵10592卷,第55-57頁、第64頁、第74頁)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7分許 10,000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7分許 10,000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22分許 9,000元 11 癸○○ (提告)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第20827號 、第25453號、第25874號、第41936號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42分前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廣告連結LINE通訊軟體方式,癸○○於點擊連結後與之取得聯繫,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透過程式分析並依指示操作匯款獲利等語,致癸○○陷於錯誤而匯款。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42分許 30,000元 己○○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癸○○於警詢之指述(新北檢112偵20827卷,第11-12頁) 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2月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212388號函,檢附己○○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新北檢112偵20827卷,第16-17頁、第20頁) 000年00月00日下午12時39分許 100,000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12時40分許 20,000元 12 未○○ (提告)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第20827號 、第25453號、第25874號、第41936號 000年00月00日下午12時47分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張貼內容為操作遊戲外掛程式獲利之廣告,待未○○見上開廣告後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該成員便佯稱投資代操作遊戲獲利等語,致未○○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0月26日上午11時38分許 50,000元 己○○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未○○於警詢之指述(新北檢112偵25453卷,第6-7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照片、ATM轉帳交易頁面翻攝照片(新北檢112偵25453卷,第18頁) ⒊告訴人未○○所有之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影本(新北檢112偵25453卷,第19頁) ⒋LINE通訊軟體、臉書社群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新北檢112偵25453卷,第13-17頁反面) 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0月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96326號函,檢附己○○帳戶基本資料、對帳單、存款查詢(新北檢112偵25453卷,第24-25頁、第27頁反面-第28頁、第32頁反面) 111年10月26日上午11時43分許 13,000元 13 乙○○ (提告)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第20827號 、第25453號、第25874號、第41936號 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45分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TWITTER社群軟體及LINE通訊軟體與乙○○聯繫,並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網站投資外匯、期貨、黃金等獲利等語,致乙○○陷於錯誤而匯款。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5分許 50,000元 己○○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乙○○於警詢之指述(新北檢112偵25874卷,第7-9頁反面) ⒉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翻攝照片(新北檢112偵25874卷,第16頁反面) ⒊TWITTER頁面翻攝照片(新北檢112偵25874卷,第13頁) 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攝照片(新北檢112偵25874卷,第13-16頁) 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1月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96326號函,檢附己○○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新北檢112偵25874卷,第32-34頁、第38頁)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5分許 50,000元 14 寅○○ (提告)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第20827號 、第25453號、第25874號、第41936號 111年10月9日上午7時42分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寅○○聯繫,佯稱投資「Starlux」線上博弈操盤、代操等語,致寅○○陷於錯誤而匯款。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24分許 30,000元 己○○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寅○○於警詢之指述(新北檢112偵41936卷,第7-8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ATM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新北檢112偵41936卷,第11頁) ⒊告訴人寅○○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新北檢112偵41936卷,第15頁) ⒋LINE通訊軟體對話文字紀錄、擷圖照片(新北檢112偵41936卷,第17-41頁、第43-127頁、第135-144頁、第149-150頁、第152-156頁) ⒌投資平台頁面擷圖照片(新北檢112偵41936卷,第145-146頁) 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傳送之存證信函(新北檢112偵41936卷,第151頁) 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2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213136號函,檢附己○○帳戶基本資料、對帳單、存款查詢(新北檢112偵41936卷,第197-199頁、第208頁、第217頁) 15 亥○○ (提告)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第42636號 、第43388號 111年10月20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透過臉書社群軟體及LINE通訊軟體與亥○○取得聯繫,遂佯稱操作「MainCoin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網站」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亥○○陷於錯誤而匯款。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1分許 10,000元 己○○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亥○○於警詢之指述(新北永和警偵卷,第3-5頁) ⒉中華郵政ATM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新北永和警偵卷,第21頁) 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新北永和警偵卷,第23-43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1月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96326號函,檢附己○○帳戶基本資料、對帳單、存款明細(新北永和警偵卷,第49-53頁、第62頁) 16 辛○○ (提告)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第42636號 、第43388號 111年9月26日某時許,因點擊網頁連結加入LINE通訊軟體群組,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便與辛○○取得聯繫,遂佯稱操作「MuchCoin」平台投資獲利等語,致辛○○陷於錯誤而匯款。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36分許 200,000元 己○○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辛○○於警詢之指述(屏檢112偵7167卷,第37-41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照片(屏檢112偵7167卷,第65頁) 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屏檢112偵7167卷,第65-72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3月2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50109號函,檢附己○○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屏檢112偵7167卷,第19-22頁、第24頁)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42分許 50,000元 17 巳○○ (提告)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第47136號 111年10月25日前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透過IG社群平台傳訊息與巳○○聯繫,遂佯稱可協助投資理財、資金不足需協助匯款、「P2A」網站可供查詢款項餘額等語,致巳○○陷於錯誤而匯款。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45分許 30,000元 己○○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巳○○於警詢之指述(新北檢112偵47136卷,第13-19頁) ⒉國泰世華銀行ATM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攝照片(新北檢112偵47136卷,第76頁) ⒊LINE通訊軟體、IG社群平台頁面暨對話紀錄擷圖照片(新北檢112偵47136卷,第75-83頁) ⒋「P2A交易所」頁面擷圖照片(新北檢112偵47136卷,第82頁) ⒌己○○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新北檢112偵47136卷,第23頁、第27頁)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47分許 20,000元 18 午○○ (提告)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第26770號 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20分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透過IG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與午○○聯繫,遂佯稱操作「凱基交易平台」投資出金獲利等語,致午○○陷於錯誤而匯款。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許 82,000元 己○○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午○○於警詢之指述(新北檢112偵26770卷,第1-8頁) 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新北檢112偵26770卷,第14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2月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211436號函、檢附己○○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新北檢112偵26770卷,第66-67頁、第73頁) 19 申○○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第58264號 111年9月29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透過OMI交友軟體以及LINE通訊軟體與申○○聯繫,並佯稱操作「APEX」網站投資獲利、提領出金需繳付佣金等語,致申○○陷於錯誤而匯款。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分許 50,000元 己○○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害人申○○於警詢之指述(新北檢112偵58264卷,第37-38頁) ⒉手機網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翻攝照片(新北檢112偵58264卷,第53頁) 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新北檢112偵58264卷,第54-56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2月1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217804號函,檢附己○○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新北檢112偵58264卷,第17-21頁、第24頁、第26頁) 000年00月00日下午7時39分許 20,000元 20 戌○○ (提告) 桃園地檢 112年偵字第45606號 111年10月初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透過IG及LINE通訊軟體與戌○○聯繫,向其佯稱投資獲利豐厚等語,致戌○○陷於錯誤而匯款。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49分許 90,000元 己○○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戌○○於警詢之指述(112偵45606卷,第7-11頁) ⒉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擷圖照片(111偵24750卷,第57頁) ⒊手機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1偵24750卷,第51-52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2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213973號函,檢附己○○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4750卷,第13-15頁、第22頁、第24頁)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03分許 76,000元 21 壬○○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第66066號 111年10月10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壬○○聯繫,並佯稱:投資股票穩賺不賠等語,致壬○○陷於錯誤而匯款。
000年00月00日下午8時38分 20,000元 己○○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壬○○於警詢之指述(新北檢112偵66066卷,第15-16頁) ⒉台新銀行ATM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新北檢112偵66066卷,第110頁) 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新北檢112偵66066卷,第111-114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6月2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09886號函,檢附己○○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新北檢112偵66066卷,第43-44頁、第46頁) 22 宇○○ 桃園地檢 112年偵字第50776號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宇○○聯繫,並佯稱:以「AIC MARKET」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宇○○陷於錯誤而匯款。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5分許 100,000元 己○○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宇○○於警詢之指述(112偵50776卷,第7-9頁) ⒉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照片(112偵50776卷,第60頁) ⒊告訴人宇○○所有之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112偵50776卷,第47頁、第51頁) 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50776卷,第53-57頁) 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1月1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08335號函,檢附己○○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2偵50776卷,第67頁、第71頁、第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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