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80號
原 告 盧廷燕
被 告 練鎮瑋
練晏甄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盧廷燕對被告練鎮瑋、練晏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