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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98號
原 告 陳美玲
被 告 蔡基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963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以113年度金簡字第56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宜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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