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附民,1696,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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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696號
原 告 鄭尚揚
被 告 杜培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0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⒈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49,985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及理由詳如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杜培恩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黃皓彥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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