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附民,1706,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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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87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588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706號
原 告 古鈞中
林旻儀
林宗毅
被 告 劉德正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73號、112年度易字第9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古鈞中、林旻儀、林宗毅對被告劉德正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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