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40號
原 告 彭垂群
被 告 葉曉君
上列被告葉曉君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075號),經原告彭垂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