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附民,1817,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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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817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819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820號
原 告 鄭凱心

上 一 人
送達代收人 鄭照子
原 告 謝承恩
原 告 莫源彰
被 告 潘怡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10、1112、1304號),經原告鄭凱心、謝承恩、莫源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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