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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84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心得
被 告 劉宇宸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2年度易字第6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宇宸被訴毀損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45號)經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分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被告上開毀損案件,固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原告提出之聲請狀在卷可憑,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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