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附民,1989,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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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989號
原 告 朱優葉
被 告 葛玉武
蕭淑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人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06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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