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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13號
原 告 吳靜怡
被 告 邵凡瑄(原名毛凡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9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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