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附民,2127,2024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127號
原 告 蔡俊彥
被 告 謝宏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08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謝宏昇被訴偽造文書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080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智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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