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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210號
原 告 許雅玲
被 告 曾宥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1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106號被告曾宥霖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7月22日以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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