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附民,2315,2024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15號
附民原告 蔡嘉芸
附民被告 郭栩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