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455號
原 告 許雅筑
被 告 杜培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0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6,061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及理由詳如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杜培恩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黃皓彥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