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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96號
原 告 黃彥珵
被 告 陳建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32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32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
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於起訴狀內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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