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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28號
原 告 謝祥文
被 告 潘昇奕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43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謝祥文於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3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24號被告潘昇奕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啓榮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爾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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