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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529號
原 告 梁佩雯
被 告 潘宏意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潘宏意被訴侮辱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192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佳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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