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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58號
原告劉莉敏
被告胡登惟
上列被告胡登惟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122),經原告劉莉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涂偉俊
法官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儀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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