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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35號
原 告 吳孟庭
居臺北市○○區○○○路○○○號00樓0000號
被 告 許永濬
上列被告許永濬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侯景勻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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