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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44號
原 告 陳麗香
被 告 葉松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翁健剛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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