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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欣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所為113年度審交簡字第15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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