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交附民,20,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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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林世鵬

被 告 張文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4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交易字第430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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