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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陳錫泉
被 告 陸美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顏嘉漢
法 官 謝長志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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