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李宗哲
相對人 鄭奕廷
上當事人間113 年度刑簡移調字第12號就本院113 年度壢交簡字第714 號一案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1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刑事第25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 官 陳布衣書記官 莊季慈通 譯 林振德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 李宗哲相對人 鄭奕廷
三、調解成立內容:(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2萬元。
(二)前項給付方式為:相對人願於民國113 年8 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6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上開款項均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李宗哲)。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人同意就刑事部分,給予相對人以上開約定給付內容為條件之附條件緩刑。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李宗哲 相對人 鄭奕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莊季慈 法 官 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