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207,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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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虹湄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虹湄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15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故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持以轉讓禁藥所用,經警員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0分查獲扣案。

被告所犯轉讓禁藥罪,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858號判處罪刑確定,並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諭知沒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判決書可憑。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既經本院另案對被告諭知沒收,檢察官對被告重複聲請沒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違禁物)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及卷頁 1 甲基安非他命4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三級毒品N-(1-(5-氟戊基)-1H-吲唑-3-基)羰基纈胺酸甲酯、1-(4-氟苯基)-1H-吲唑-3-羰基纈胺酸甲酯、1-(5-氟戊基)-3-(1- 四甲基環丙基甲醯)吲哚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4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副本(一)(二)(三)(110年度毒偵字第2231號第129~133頁)、對照表(毒品編號:DD-0000000)(000年度毒偵字第2231號第69頁)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大麻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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