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25,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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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仕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武士刀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藍仕豪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527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武士刀1支,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527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

而扣案之武士刀1支,經送鑑驗,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2年6月9日桃警保字第1120061932號函暨檢附之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附卷為憑,足認扣案之武士刀1支確係違禁物。

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智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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