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285,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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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勛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張勛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663號、第5025號、第5026號、第5027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499號、第251號、第392號、第393號、第394號、第3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二)上開案件於偵查中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均檢出如附表說明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有附表說明欄所示鑑定書等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另附表所示物品之毒品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上開毒品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說明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包 1.標號1號含袋毛重0.90公克、標號2號含袋毛重1.14公克、編號3號含袋毛重1.12公克,含袋合計毛重3.16公克,鑑驗取用編號1號0.0045公克。
2.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104偵-0846,報告編號:UL/2015/00000000,104年度毒偵字第2952號卷48、55-56頁)。
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0包 1.編號1~6、9號,實稱毛重20.9420公克,淨重18.9260公克,取樣0.0430公克,餘重18.8830公克。
編號7、8、10號,實稱毛重3.0350公克,淨重2.4770公克,取樣0.0403公克,餘重2.4367公克。
2.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毒品編號:DD-0000000,鑑定書編號: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031號卷66-67頁背面、71-74頁)。
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6包 1.含袋毛重共計6.739公克,編號4~7、9,實稱毛重4.7760公克,淨重2.9040公克,取樣0.0105公克,餘重2.8935公克。
編號8:實稱毛重1.9630公克,淨重1.3440公克,取樣0.0094公克,餘重1.3346公克。
2.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檢體保管字號:109年度安字第000784號,鑑定書編號: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529號卷135、149-150頁)。
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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