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344,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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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佳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明定。

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檢出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成分,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

本院核對卷附扣押物品清單、簽呈、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後,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又盛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於該包裝袋上之毒品難以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

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堪認前揭扣案物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 成分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5包(驗餘總毛重4.696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5只)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⒈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152號卷第115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同上卷第41頁)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 備註 1 吸食器1組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787號卷第33頁)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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