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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申吉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書所載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而扣案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均經鑑驗含各該編號所示之毒品成分,有聲請書所載鑑定資料附卷可憑,俱屬違禁物無訛,是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該等物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而殘留毒品之殘渣,而難以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是應就上開所指部分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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