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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建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建衡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各1包,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616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8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
又本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各1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分別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內含四氫大麻酚、大麻酚)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該醫院112年3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認屬違禁物無訛。
又該包裝袋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
從而,本件聲請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各1包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鑑定結果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 ⑴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⑵毛重:0.3525公克、淨重:0.1518公克、取樣量:0.0018公克、驗餘量:0.15公克 ⑶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2 大麻1包(含包裝袋) ⑴檢體外觀:大麻1包 ⑵毛重:0.2812公克、淨重:0.0867公克、取樣量:0.0519公克、驗餘量:0.0348公克 ⑶檢出成分大麻(內含四氫大麻酚、大麻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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