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546,202406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彣姍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599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13、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本院附表編號1、2、3「扣案物」欄內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彣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如本院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品,經送鑑定後確認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查獲扣案如本院附表編號2 、3所示之物品,被告供稱為其所有供其施用毒品之器具,為供其犯罪所用之物,又被告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同法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9、112、113、114、115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又被告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13號(原偵查案號:111年度毒偵字第7027號)案件中,扣案如本院附表編號1「扣案物」欄位內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及第C0000000-Q號鑑定書在卷可參,堪認如本院附表編號1「扣案物」欄位內所示之物,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另被告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14號(原偵查案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058號)案件中,扣案如本院附表編號2、3「扣案物」欄位內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亦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尖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委驗單位毒品編號「DJ000-0000」、「DJ000-0000-0」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共2紙在卷可佐(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058號第56至57頁正反面),堪認如本院附表編號2、3「扣案物」欄位內所示之物,係均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聲請意旨認為此僅屬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而僅聲請沒收,而未聲請沒收銷燬乙節,雖有未洽,惟本院依聲請為職權認定,認尚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驗出成分 備註 卷證出處 1 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合計毛重1.0023公克,合計淨重0.1708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㈡盛裝毒品之包裝袋3只,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112年1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及第C0000000-Q號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13號(原偵查案號:111年度毒偵字第7027號) 2 殘渣袋1個(總毛重0.13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㈡台灣尖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委驗單位毒品編號「DJ000-0000」號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14號(原偵查案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058號) 3 吸食器(含玻璃球)1組(總毛重37.68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㈡台灣尖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委驗單位毒品編號「DJ000-0000-0」號鑑定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