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557,2024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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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佳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佳良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451、50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7包(總淨重4.152公克),經送鑑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署檢察官偵查中,然因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死亡,經同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451、50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被告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㈡被告於上開案件中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共7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揆諸前揭說明,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既屬違禁物,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附表:
扣案物外觀 數 量 成 分 備註 白色透明結晶 7包(總毛重5.18公克、總淨重4.152公克、驗餘總毛重5.175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3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112年度毒偵字第4451號卷頁81) 2.扣押物品清單(見112年度毒偵字第4451號卷頁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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