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558,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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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俊茂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4月3日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43、144、145、146、1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或透明晶體共3包,經送檢驗,確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條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黃俊茂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4月3日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43、144、145、146、1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

㈡而扣案如附表所示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分別送鑑定結果,確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按,堪認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確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

是聲請人就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種類、數量 鑑定結果 扣押物品清單、鑑定書所在卷頁 1 白色透明結晶1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毛重0.3公克、淨重0.148公克,取樣0.002公克鑑定,驗餘淨重0.146公克) 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1月29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B3947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安字第2822號)(桃檢111毒偵6942卷第135、133頁) 2 白色透明結晶1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實秤毛重0.426公克、淨重0.079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定,驗餘淨重0.0788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1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青字第1796號)(臺北檢110毒偵3933卷第130、131、145頁) 3 白色結晶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重0.2006公克)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7日報告編號D0000000號毒品原物檢驗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桃檢109年度安字第1793號)在卷可按(109毒偵4927卷第125、1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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